指导案例: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 非法购买、运输松材线虫疫区松木材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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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 非法购买、运输松材线虫疫区松木材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3-11-1-339-001 / 刑事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3.15 /(2019)川 0182 刑初 92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松线虫疫区;购买运输;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疫区内的松木材,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22 日、6 月 9 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颜某高未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仍向其采购自四川省宜宾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运来的松木原木 20 余吨,堆放于彭州市桂花镇某竹木材加工厂场内准备加工。同年 7 月 13 日,彭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松木原木携带松材线虫,遂扣押并移送侦查。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规定销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19)川 0182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颜某高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10.html

二、被告人吝某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10.html

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10.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10.html

一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 0182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3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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