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杜某彩拐卖儿童案 —— 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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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彩拐卖儿童案

—— 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

案例信息

2024-02-1-188-002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琼 0107 刑初 29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获利;出卖子女

裁判要旨

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 "送" 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 感谢费 " 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7 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2018 年 3 月 18 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 年 4 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 年 4 月 12 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 2 万元,将男孩交给韦、林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 3850 元后签署 "断绝联系协议"。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价格 2.8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 年 1 月 3 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 2.8 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以(2023)琼 0107 刑初 2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杜某彩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能否认定杜某彩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 "感谢费"" 营养费 "。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 0107 刑初 29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4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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