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杰某某、扎西某某故意杀人案
对于刑事案件中民事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并对违法部分依法不予认可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之间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内容不予认可或不予确认。
-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 号)的规定,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慎重。对于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同年 4 月 7 日,夏某和扎西某某、夺杰某某通过电话相约见面解决矛盾,三人在四川省红原县邛溪镇某夏草场见面后发生打斗,夺杰某某、扎西某某将夏某捅刺、砍杀倒地后逃逸。扎西某某左手食指第二指节被夏某砍伤。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夏某系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32.html
《调解协议》第二条同时约定,“扎西某某、夺杰某某出狱后不得在阿坝州境内生活,夺杰某某的儿子格日某某在近 10 年之内不得在红原县以及麦某乡、色某镇出入,10 年之后及有生之年不得在色某镇及麦某乡出入及生活。扎西某某的哥哥和弟弟在 7 年内不得在麦某乡乡镇和麦某乡境内的牧场出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32.html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川刑核 81606590 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夺杰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32.html
裁判理由
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虽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本案中夺杰某某供述砍杀被害人部位主要在头部、胸部及正面上半身,与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亡原因吻合,夺杰某某罪行相较扎西某某更为严重,故对二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32.html
在处理夏某因调解受伤的纠纷时,身为人民调解员的夏某作为一方当事人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却不听劝阻私下约调,同时其应当知道可能激化纠纷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时,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带刀前往草场,与二被告人用刀互砍,造成被告人扎西某某左手食指第二指节受伤,对本案悲剧的升级有一定作用,具有一定过错,故对二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32.html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7 条、第 38 条关于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9 条关于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安置生活,且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因此该协议要求二被告人不得在阿坝州内生活的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的罪责自负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9 条的规定,协议限制二被告人子女兄弟人身自由的规定内容违法,法院不予认可。
关联索引
一审: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32 刑初 10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25 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核 81606590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