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 – 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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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

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定性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3-1-239-001案件类型:刑事罪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 年 09 月 08 日文书编号:(2021)沪 02 刑终 982 号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电子印章;检测报告;贩卖

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使用的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起,被告人许某东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 “西安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上海市某某医院体检专用章” 等 39 枚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或电子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体检报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病假证明、检验单等。许某东通过某城等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招揽买家,以每份 40 元至 200 元的价格,将上述伪造的报告和证明贩卖给多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作出(2021)沪 0106 刑初 784 号刑事判决,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依法一并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许某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8 日作出(2021)沪 02 刑终 982 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某东撤回上诉。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东伪造公司、事业单位 30 枚电子印章及 9 枚实体印章用以制作、出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2. 一审裁判文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6 刑初 784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7 月 28 日)
  3. 二审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刑终 982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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