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陆某故意伤害案 —— 罪犯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予以撤销原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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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故意伤害案

—— 罪犯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予以撤销原减刑裁定

案例信息

2024-16-1-179-001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粤 19 刑更监 4 号刑事裁定 / 其他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刑罚执行;财产刑履行;撤销减刑

裁判要旨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罪犯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罪犯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而获得减刑的,应当通过再审撤销原裁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 56 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 2195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2019 年 2 月 22 日、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 86 号、(2016)粤 19 刑更 1714 号、(2019)粤 19 刑更 56 号、(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 2027 年 5 月 29 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对罪犯陆某已经生效的(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的建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有新的证据证实(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23)粤 19 刑更监 1 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书面听取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陆某非因重大立功的有期徒刑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刑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而获得减刑,根据 2019 年 11 月该省 “两院两厅” 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中 “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发现罪犯存在故意隐瞒、漏报等虚假申报情形,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撤销原作出的所有减刑、假释裁定,但原为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及因重大立功被裁定减刑的除外” 的规定,建议撤销(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经再审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在明知自己还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该情形,未主动如实申报,使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以罪犯陆某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以罪犯陆某 “无财产性判项” 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裁定送达后,罪犯陆某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才主动报告其存在民事赔偿 170343 元未履行。经查实,罪犯陆某对其民事赔偿判项尚未履行,存在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 “无财产性判项”,而获得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作出(2023)粤 19 刑更监 4 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二、将(2021)粤东监刑执字第 471 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东莞监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实罪犯陆某在案涉该次减刑考核期间,故意隐瞒财产性判项,且未履行完毕,虚假申报 “无财产性判项”,导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作出(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陆某确有悔改表现错误,使罪犯陆某获得减刑。该裁定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78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 号)第 2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9 刑更 719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7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19 刑更监 4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2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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