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和 "造成重大损害" 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 "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 40 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当日 9 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未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作出(2020)黔 01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21)黔刑终 3 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1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唐某华、杨某祥无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裁判理由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关联索引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1 刑初 17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刑终 3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1 月 3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