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清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的审查及“当众猥亵”情节的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2-1-185-008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21.12.16 | 二审案号:(2021)鲁03刑终208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零口供;当众猥亵;犯罪情节;未成年人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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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应当综合审查报案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当,证据之间是否存在不能合理解释的疑点和不能排除的矛盾点等因素,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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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发经过自然的案件,综合考虑被害人认知、记忆、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认为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够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不供,仍可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儿童实施猥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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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只要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被告人唐某清系山东省淄博市某学校音乐教师;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9岁)系该校学生。
2. 核心犯罪行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唐某清利用担任音乐教师的便利条件,在上课期间多次将手伸进孙某某衣服内揉摸其胸部;2021年3月5日,其还对孙某某的阴部实施了揉摸行为。
3. 裁判进程:①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鲁03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某清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② 二审:唐某清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鲁03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零口供下的事实认定”及“当众猥亵的认定”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零口供情况下的犯罪事实认定:虽唐某清拒不供述,但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犯罪事实:① 案发经过自然——孙某某遭受猥亵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徐某某及母亲,随后报警,无延迟或异常诱因;② 证据相互印证——四名女生的陈述或证言均证实,短时间内唐某清有条件将手伸入学生衣服接触皮肤,与被害人陈述无根本性矛盾;③ 被害人陈述可信——综合孙某某9岁的年龄,其认知、记忆、表达能力及精神状态正常,且与唐某清无特殊利害关系,陈述真实度高。
2. “当众猥亵”的情节认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是否实际看到,只要行为处于他人随时可发现的状态,即构成“当众”猥亵。本案中,唐某清在上课期间的教室后排实施猥亵,整班同学均在教室前排,其行为处于同学随时可能发现的状况,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综上,唐某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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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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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① 审理时适用(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②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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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①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刑初683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26日);② 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刑终208号刑事裁定(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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