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军猥亵儿童案——通过网络“隔空猥亵”的行为定性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2-1-185-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9.19 | 审级: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三、裁判要旨
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在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被行为人掌握后,一方面极易在互联网上传播,另一方面易被行为人用于胁迫继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甚至强奸犯罪,对被害儿童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故可根据具体情节,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被告人顾某军系成年男性;被害人系其儿子同班的3名未满14岁女学生。
2. 核心犯罪行为: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间,顾某军为满足自身性刺激,通过班级群主动添加3名被害人为微信、QQ好友,随后通过聊天工具实施两类网络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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