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猥亵儿童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惩处与从业禁止适用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2-1-185-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11.25 | 一审案号:(2022)皖1023刑初84号 | 审级: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特殊职责;职业禁止;留守儿童
三、裁判要旨
监护人、教师、教练、救助人、保姆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具有接触未成年人的天然便利条件,其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行为往往更隐蔽、持续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类犯罪除依法从严惩处外,结合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较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实际需要,对负有特殊职责的性侵行为人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从源头上防范再犯风险。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与特殊关系:被告人程某某系托管中心经营者,该托管中心专为山区到安徽省黟县县城上学的留守儿童提供食宿及课外作业指导等代看护服务;被害人王某某(女,时年12岁,化名)系留守儿童,自小学二年级起便由程某某提供看护服务,程某某属于对王某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2. 核心犯罪行为:2022年5月至6月间,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利用看护便利,在托管中心女生宿舍等处,先后多次以亲吻、抚摸胸部、搂抱等方式对王某某实施猥亵。
3. 案发及量刑情节:2022年8月28日,王某某父亲到托管中心与程某某理论后报警,程某某留在原地等候处理,后经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审理期间,程某某与王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4. 裁判结果: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皖10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定罪量刑”及“从业禁止适用”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定罪依据:程某某为追求性刺激,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直接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
2. 从重处罚情节:程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代看护的职业便利,在学生集体宿舍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实施猥亵,不仅违背职业伦理,更对被害人造成持续性心理伤害,社会危害性突出,依法应从重处罚。
3. 从业禁止的适用:鉴于程某某利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为有效预防其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从业禁止措施,具有必要性与合法性。
4. 量刑平衡考量:综合考虑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法院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考量,最终作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附加从业禁止的判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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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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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2022)皖1023刑初84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25日,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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