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商某猥亵儿童案——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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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猥亵儿童案——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行为定性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2-1-185-004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 |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22.11.29 | 二审案号:(2022)皖01刑终844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网络隔空猥亵;司法认定

三、裁判要旨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以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为必要条件。行为人通过网络以引诱手段实施隔空猥亵,表面上被害人看似“自愿”配合,但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无法正确认知性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弱点,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儿童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被告人商某系成年男性;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13岁,化名)、李某某(女,时年11岁,化名)均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 核心犯罪行为:2020年2月及2021年9月,商某通过QQ分别结识孙某某、李某某,在明知二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以引诱手段要求对方拍摄“探、搓自身敏感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取乐。
3. 裁判进程:① 一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皖019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认定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② 二审:商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皖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非强制手段隔空猥亵的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定罪依据:商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通过网络向2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送淫秽照片、视频,以引诱方式促使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自身隐私部位的影像资料供其观看。其行为虽未使用暴力、胁迫,且被害人表面配合,但因儿童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对自身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认知能力,商某的引诱行为本质上属于对儿童性自主权的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 量刑考量: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及坦白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3. 裁判文书:① 一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皖0191刑初415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24日);②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刑终844号刑事裁定(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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