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合同诈骗案
—— 如何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的区别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16-1-167-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03 年 02 月 25 日
- 案号:(2002)苏刑再终字第 004 号
- 审理程序:再审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陈某即向公司汇报,并与福建粮商林某口头协议,决定经由福建某贸易公司将该批红小麦运往福建销售给林某。陈某经手签订合同时正值福建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期间,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拍电报表⽰不愿意做此笔业务,而后任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则表示愿意承接此笔业务,遂出具委托书,委托詹某某前往南通接货,并在陈某某拍给陈某的电报上签注了同意承接此笔红小麦的意见。但詹某某到南通后,未能将福建某贸易公司同意做此业务的手续交给陈某,使陈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74.html
1993 年 1 月 5 日,陈某向宝应经理部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愿意偿还剩余货款。同日,宝应经理部向宝应县检察院递交 “民事诉状”,请求检察机关帮助追款。同年 1 月 9 日,陈某即被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带回宝应县监视居住。1993 年 1 月 17 日,陈某被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带至南通追款时脱逃。逃脱后,陈某于 1993 年 1 月下旬至 2 月上旬,分别从林某、宁德粮油贸易公司处收取未结清的小麦款 20 万元,并将其中的 15 万元转借他人,对欠宝应经理部的 89 万元货款再未偿还。1994 年 9 月 11 日陈某在宁德市被抓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74.html
裁判理由
首先,原审被告人陈某以福建某贸易公司名义与宝应经理部签订的红小麦购销合同,手续完备,得到了公司的合法授权,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应当由福建某贸易公司承担。根据宝应经理部的起诉,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以民事纠纷受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74.html
其次,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宝应经理部财产的主观目的。陈某作为福建某贸易公司的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或者冒用福建某贸易公司名义的欺骗行为;陈某长期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熟悉粮食购销市场,可以联系到销售客户,不能认定其对签订的合同没有履约能力;在合同签订后,陈某即与福建粮商进行了联系、磋商,并达成将粮食运往福建销售的口头协议,即使在福建某贸易公司是否同意履行合同有异议且宝应经理部违约要求按批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陈某仍然通过自己的努力,设法提前支付宝应方的部分货款,具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也没有隐匿逃跑,而是与宝应经理部协商归还货款,并出具还款保证表示愿意尽快还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74.html
第三,陈某降价处理货物以及未全部归还货款有客观原因。福建某贸易公司在合同成立后致电陈某,使陈某误以为公司不同意履行合同。宝应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时要求提前支付货款,否则将拒绝供货。这些复杂情况的出现,超出陈某代表福建某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料。此时,陈某既要为福建某贸易公司信守已经签订的合同,又要应对宝应经理部分批按期支付货款的要求,不得不将货物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此举实属被迫无奈,并非其主观所愿。降价销售造成一定的亏损,这也是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归还的原因之一。陈某将收取的货款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借给他人使用,意图通过资金周转弥补降价销售造成的部分亏损,但同时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宝应经理部的货款,并与宝应经理部协商适当延缓付款期限。就在陈某与宝应经理部协商解决归还货款期间,检察机关对陈某限制人身自由,导致陈某最终无法支付全部货款。在陈某逃脱后,对于剩余货款,根据宝应经理部的起诉,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由福建某贸易公司股东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74.html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
- 裁判文书
- 一审: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7)宝刑初字第 99 号刑事判决(1998 年 10 月 30 日)
-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扬刑二终字第 7 号刑事裁定(1999 年 2 月 13 日)
-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刑再终字第 004 号刑事判决(2003 年 0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