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吕某某侮辱案——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条件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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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侮辱案——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条件的把握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18-1-196-002
案由:刑事/侮辱罪(网络私密信息散布型)
审理法院: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3年10月29日
一审案号:(2023)甘0722刑初132号

二、关键词

刑事;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私密信息;公诉程序;多人网络群组;认罪认罚

三、裁判要旨

  1. 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适用标准:在成员人数众多(300人以上,部分达500人)的网络通信群组中,多次散布他人裸体照片、视频等私密信息,配注侮辱性文字并向被害人亲友扩散,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属于侮辱罪“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应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2. 私密信息的刑法保护边界:公民裸体照片、视频属于核心私密信息,其权益保护优先于信息传播自由,未经允许散布此类信息,即使基于恋爱纠纷等私人矛盾,只要达到公然性和危害性标准,即构成刑事侮辱。
  3. 量刑的从宽情节考量: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的,属于法定从宽情节,量刑时应结合其行为危害性综合权衡,实现惩戒与教育的统一。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吕某某为报复在多人网络群组散布李某私密信息,能否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展开,核心争议为“网络侮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案件背景与动机: 2020年10月,李某(化名)与吕某某通过QQ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李某应吕某某要求发送裸体照片及视频,吕某某将相关视频截图保存;
  2. 犯罪动机:2021年7月双方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以散布私密信息的方式贬损李某人格。
  3. 网络侮辱行为的实施: 传播载体与时长: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多平台持续传播;
  4. 传播范围:①向4个成员300人以上(最多500人)的微信群发送;②向李某的亲友、同学定向发送;
  5. 传播内容:李某的裸体照片、视频,部分配注“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
  6. 案件办理经过: 到案情况:2021年10月3日,民乐县派出所向吕某某发出传唤证并多次电话通知,吕某某拒不到案;
  7. 公诉与判决:民乐县检察院以侮辱罪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9日民乐县法院一审认定吕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8. 裁判效力: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吕某某在多人网络群组散布李某私密信息,为何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而适用公诉程序?
2. 散布私密信息型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3. 吕某某与李某曾为恋爱关系,该背景是否影响其行为的刑事定性?
4. 吕某某拒不到案的行为与后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在量刑中如何平衡?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公诉条件适用”“侮辱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认定: 传播范围的公共性:涉案微信群成员达300-500人,属于“人数众多的网络公共空间”,信息传播具有开放性和扩散性,并非局限于私人领域,已触及社会公共秩序;
  2. 危害后果的延展性:信息不仅在网络群组传播,还定向发送给被害人亲友,对李某的人格权造成全方位侵害,同时可能引发网络围观和二次伤害,社会负面影响超出私权纠纷范畴,符合公诉程序适用条件。
  3. 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具体依据: 内容的敏感性:裸体照片、视频属于公民最核心的私密信息,散布此类信息直接突破人格尊严底线,贬损效果极强;
  4. 行为的持续性与主动性:侮辱行为持续近2年,吕某某主动选择多人群组作为传播渠道,主观恶性明显;
  5. 危害的辐射性:信息覆盖网络群体与现实亲友圈,对李某的社会评价、日常生活造成持续性破坏,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6. 恋爱关系不影响刑事定性: 权利的独立性:即使双方曾为恋爱关系,李某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仍受法律绝对保护,吕某某无权以“报复”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7. 行为的违法性:恋爱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散布私密信息的报复行为已超出民事侵权范畴,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恋爱背景仅为案件起因,不阻却犯罪成立。
  8. 量刑情节的综合平衡:从重情节考量:吕某某初始拒不到案,体现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心态,量刑时需予以考量;
  9. 从宽情节适用:其后续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法院结合整体危害性,在侮辱罪量刑幅度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含公诉条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三条(网络侮辱公诉条件)、第十二条(“情节严重”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第一百七十六条(公诉条件)。
2. 裁判文书: 一审: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23)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2023年10月29日);关联文书:网络聊天记录截图、涉案微信群成员信息、被害人陈述、吕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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