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某侮辱案——网上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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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侮辱案——网上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法律定性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196-002
案由:刑事/侮辱罪、虚假诉讼罪(网络隐私侵害型)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3年6月12日(二审)、2023年2月10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3)皖07刑终34号
一审案号:(2022)皖0722刑初191号

二、关键词

刑事;侮辱罪;隐私;捏造;网络侮辱;网络诽谤;虚假诉讼;裸照传播

三、裁判要旨

  1.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核心区分:两罪均以特定自然人为对象、侵犯他人名誉权,但网络环境下存在明确界限——明知标准上,诽谤罪要求更高;信息属性上,侮辱罪可基于真实隐私信息,诽谤罪则以捏造虚假信息为核心;情节严重认定上,侮辱罪侧重名誉损害程度,诽谤罪侧重虚假信息的传播影响。
  2. 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认定维度:应综合考量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名誉及社会评价的损害程度,具体包括实际伤害后果、侮辱行为实施次数、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影响深度及存续时长等要素,散布裸照、隐私信息等行为因直接贬损人格,易满足“情节严重”标准。
  3. 隐私信息传播的行为定性:出于泄愤目的,在网络平台散布他人裸照、视频及隐私信息,即使部分信息真实,只要达到公然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程度,即构成侮辱罪,而非仅以捏造事实为前提的诽谤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张某某为泄愤在网络上散布殷某某裸照、隐私信息及部分虚假内容,能否认定其构成侮辱罪”展开,核心争议为“网络散布隐私信息的行为性质及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分”,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案件背景与动机:2015年起,张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因怀疑殷某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频繁争吵;
  2. 犯罪动机:张某某出于泄愤及破坏殷某某名誉的目的,实施后续网络散布行为。
  3. 网络侮辱行为的具体实施: 传播载体与身份:自2021年起,张某某以“林”“细水长流”等昵称,在“合肥横埠汤沟专线”“合肥工作招聘群”等QQ群及陌陌软件发布相关内容;
  4. 传播内容:①殷某某的裸照、视频及隐私信息文字;②捏造的殷某某招嫖信息(附其手机号码);③虚假的殷某某性爱视频截图;④编造的殷某某女儿中学期间恋爱怀孕的虚假信息。
  5. 危害后果: 信息传播范围:相关照片、视频及信息被广泛传播,在涉案QQ群及**县境内熟悉殷某某的群众中引发大量负面评价;
  6. 实际影响:对殷某某及其女儿等亲属的生活、工作、学习造成严重干扰。
  7. 案件处理与结果: 一审判决:2023年2月10日,枞阳县法院认定张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8. 二审结果:张某某不服上诉,2023年6月12日铜陵中院判决维持原审对张某某的定罪量刑,判决已生效。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张某某既散布殷某某真实隐私信息,又捏造部分虚假内容,其行为应认定为侮辱罪还是诽谤罪?
2. 网上散布他人裸照、隐私信息的行为,如何满足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引发一定范围负面评价,为何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认定为侮辱罪?
4. 张某某同时构成侮辱罪与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的量刑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区分”“侮辱罪构成要件”“罪数认定”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侮辱罪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厘清: 与诽谤罪的区分:张某某主观上以泄愤、损毁特定人(殷某某)名誉为目的,而非单纯捏造事实;其发布的内容中,裸照、真实隐私信息占比高,虚假信息仅为辅助,核心行为是“公然贬损人格”而非“散布虚假事实”,符合侮辱罪特征;
  2.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张某某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殷某某及其亲属,而非不特定社会公众,且主观无“起哄闹事”意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件,故排除该罪适用。
  3. 侮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行为的侮辱性程度:裸照、隐私信息属于公民人格权的核心保护范畴,公开散布此类内容直接触及被害人尊严底线,贬损人格的效果极为强烈;
  4. 传播与影响范围:信息在多个QQ群及地方范围内传播,引发熟悉被害人的群众负面评价,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损害后果已超出一般民事侵权范畴,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5. 数罪并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罪数认定:张某某的侮辱行为与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司法秩序”两个独立法益,无吸收或牵连关系,应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
  6. 量刑平衡:法院结合两罪的量刑幅度,综合考量行为危害性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既体现对侮辱行为的惩处,也兼顾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网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
2. 裁判文书: 一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2023年2月10日);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34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12日);关联文书:网络发布内容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张某某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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