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哈尔滨某大学诉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经营范围相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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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大学诉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经营范围相同为前提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04、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6.30、(2021)闽民终 828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经营范围

裁判要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其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与权利人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学校简称,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他人产生关联关系混淆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哈尔滨某大学始建于 1920 年,自 1938 年起持续沿用该校名至今,系国家首批 “211 工程”“985 工程” 重点建设高校,2017 年入选 “双一流” 建设 A 类高校。各类新闻媒体报道该校时,普遍以 “哈某某” 作为简称指代哈尔滨某大学。哈尔滨某大学还陆续注册多枚包含 “哈某某” 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

被告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经营范围包含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与销售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哈尔滨某大学主张,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哈某某” 字样,侵害自身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不得含有 “哈某某” 相关字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被告辩称:自身并未突出使用 “哈某某” 三字,也未使用原告商标特有美术字体,企业名称中使用 “哈某某” 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被告注册地为福建省,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某大学前身为 1920 年创办的哈尔滨某某工业学校,办学历史超百年,以理工学科为特色,是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A 类高校、985 工程、211 工程、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中国人工智能教育联席会创始单位。该校多次斩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重要奖项,国内外知名度较高,设有哈尔滨、威海、深圳三处校区,通用简称为 “哈某某”、英文缩写 “HIT”。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哈尔滨某大学经核准注册多枚图文商标,涉案商标统一图文结构:上部为占比约四分之三的完整齿轮图案,齿轮内部绘有带塔尖的楼宇,齿轮下方放置印有黑体 “HIT” 字样的书本;下部文字区域占比约四分之一,以美术字体书写 “哈某某” 三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14 日至 2065 年 7 月 13 日,经营范围: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的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销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无需许可的项目可自主经营,需行政许可项目凭有效证照开展经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 “哈某某”,检索结果显示名称含该字样的企业达数千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0)闽 05 民初 1656 号民事判决:驳回哈尔滨某大学全部诉讼请求。哈尔滨某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1)闽民终 828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初 1656 号民事判决;二、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哈尔滨某大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不得包含 “哈某某” 字样;三、驳回哈尔滨某大学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该法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本条立法宗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以原、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者经营范围相同、近似作为前置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本案二审阶段,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其已调整经营范围,与哈尔滨某大学不存在权利冲突,据此抗辩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经营范围是否重合,并非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与否的前提。被告无合理解释即在企业字号中使用 “哈某某” 简称,而哈尔滨某大学长期与大量企业开展产学研、生产合作,被告主观攀附高校声誉的意图明显,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使其误认为被告与哈尔滨某大学存在授权、关联等特定商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依法改判纠正一审裁判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初 165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 828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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