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大学诉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经营范围相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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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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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经营范围包含信息、环保、生物、农业、软硬件、智慧城市交通、新能源、新材料、机器人科技技术研发、转让、投资及咨询;航空设备、机器人制造与销售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哈尔滨某大学主张,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哈某某” 字样,侵害自身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名称不得含有 “哈某某” 相关字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哈尔滨某大学经核准注册多枚图文商标,涉案商标统一图文结构:上部为占比约四分之三的完整齿轮图案,齿轮内部绘有带塔尖的楼宇,齿轮下方放置印有黑体 “HIT” 字样的书本;下部文字区域占比约四分之一,以美术字体书写 “哈某某” 三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裁判理由
本案二审阶段,福建某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其已调整经营范围,与哈尔滨某大学不存在权利冲突,据此抗辩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经营范围是否重合,并非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与否的前提。被告无合理解释即在企业字号中使用 “哈某某” 简称,而哈尔滨某大学长期与大量企业开展产学研、生产合作,被告主观攀附高校声誉的意图明显,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使其误认为被告与哈尔滨某大学存在授权、关联等特定商业联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依法改判纠正一审裁判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关联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民初 165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 828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