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恶意在后于区分表其他类别注册近似商标且用于同种商品构成侵害在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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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恶意在后于区分表其他类别注册近似商标且用于同种商品构成侵害在先注册商标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50、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06.25、(2021)渝民终 96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注册、权利基础正当性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有意借由商品在区分表类别归属不明,在后于其他类别注册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权利人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同一种商品之上造成市场混淆,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其使用自有商标的抗辩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重庆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沈阳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某经贸公司)诉称:沈阳某经贸公司持有第 134750X 号 “劳亚尔”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 1 类。2005 年,沈阳某经贸公司授权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在西南、华南区域独家使用第 134750X 号 “劳亚尔” 商标,生产 “砂浆防水剂”“防水浆料” 等防水材料,统一使用 “劳亚尔” 品牌。案涉产品属于第 1 类 “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 范畴。重庆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 “劳亚尔” 标识,侵害第 134750X 号 “劳亚尔” 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判令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500 万元人民币。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辩称:案涉商品属于第 19 类 “涂层(建筑材料)”,本公司持有第 527037X 号 “劳亚尔”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19 类商品,自身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某经贸公司系第 134750X 号 “劳亚尔” 商标注册人,该商标 1999 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 类。2005 年,沈阳某经贸公司许可重庆某防水材料公司生产、销售防水浆料系列产品并使用该商标。截至 2013 年,“劳亚尔” 经长期投放市场、广泛宣传,斩获多项行业荣誉,在防水行业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

重庆长寿区某某防水材料厂 2009 年注册第 527037X 号 “劳亚尔”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19 类;2013 年,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从其前身长寿区某某防水材料厂受让取得该枚商标。2017 年,沈阳某经贸公司在三门市经公证购买三款防水浆料产品,产品外包装均标注 “劳亚尔” 标识,生产主体为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3 日作出(2017)渝 01 民初 843 号民事判决:
  1.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 134750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两原告特有装潢相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重庆晚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4.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5. 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21)渝民终 9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在同类防水产品上使用与第 134750X 号在先商标近似的第 527037X 号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本案核心争议为:被告能否以自身持有注册商标、规范使用自有商标为由进行抗辩,阻却商标侵权认定。
就多枚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案件,商标司法裁判需合理划定商标权边界与保护范围,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攀附商誉搭便车等行为,明确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司法导向,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若当事人以自有注册商标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法院需对其商标权利取得、使用的正当性进行实质审查,合理把握商标保护尺度。
本案第 134750X 号商标注册在先,经多年持续使用、大范围宣传,“劳亚尔” 品牌在防水行业积累较高知名度,该商标的显著性、市场商誉均来源于两原告长期经营投入。司法对两枚商标的保护力度、保护范围,应当匹配其各自形成的知名度与固有显著性。
商标是经营者积累商誉、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工具,商标制度运行基础为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任何以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均构成权利滥用,其权利主张不应获得法律保护。若商品在区分表中的类别划分存在模糊争议,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同品类商品上的在先知名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不得侵占、掠夺他人在先商誉与市场利益。
第 134750X 号商标自 2005 年起持续用于防水材料,已稳定占有防水行业市场份额,“劳亚尔” 防水品牌知名度显著。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与两原告地处同一地域、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不可能不知悉在先 “劳亚尔” 商标。“劳亚尔” 属于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固有显著性极强,正常经营场景下巧合雷同注册的概率极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现有证据证实,防水浆料产品在商品区分表中归类长期存在争议,行业内存在归入第 1 类、第 2 类、第 19 类三种观点,业内企业普遍跨多类别布局商标。被告深耕防水行业多年,自身持有的 “袖风”“盛百利” 商标亦同步在第 1、2、19 类注册,足以证明其明知该行业跨类别注册的行业惯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综合全案事实,重庆某防水建材公司非善意在后取得第 527037X 号商标,明知同行业在先 “劳亚尔” 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未予以合理避让,反而长期、大规模在同类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上使用该近似商标,造成市场混淆,挤占在先权利人商誉与市场空间,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被告主观存在刻意打擦边球、攀附在先商标商誉的明显故意,使用行为实质性破坏在先商标识别功能,严重损害两原告注册商标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在后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权对抗在先合法商标权,以规范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抗辩构成权利滥用,不予支持。二审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 01 民初 843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 96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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