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寻衅滋事案——信息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5-1-269-003
案由:刑事/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13日
一审案号:(2023)赣0924刑初134号
二、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信息网络;网络造谣;公共秩序混乱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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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认定:信息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抖音、快手等公共社交平台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特征,其承载的公共秩序受刑法保护。在该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可能等同于现实社会中的“起哄闹事”,侵犯公共秩序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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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出于牟利等目的,在信息网络上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需同时满足“行为不法性”与“结果严重性”两大要件:一是信息内容具有虚假性,且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二是虚假信息被大量传播,引发公众认知混乱或线下公共管理秩序混乱,达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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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综合判断标准:认定网络造谣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需结合信息传播范围(点赞、转发、浏览量)、社会影响(是否误导公众、损害政府公信力)、线下关联后果(是否引发大量投诉举报、增加社会治理成本)及行为人主观恶性(是否经劝诫仍持续造谣)等因素综合评判,而非仅依据单一数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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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直接适用该条款完成定性。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曹某某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胡鑫宇事件虚假信息的行为定性展开,核心争议为“网络造谣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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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曹某某为提升个人自媒体账号流量、知名度及获取直播打赏收益,以社会高度关注的“胡鑫宇事件”为炒作对象,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吸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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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犯罪事实: 第一阶段(官方通报前):2022年11月下旬起,在抖音发布96个涉胡鑫宇事件视频,其中23个含“胡鑫宇事件是自导自演”“孩子在其手上”等虚假信息,累计获21597次点赞、16912条评论、2850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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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官方通报后):2023年2月2日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胡鑫宇系自缢死亡后,曹某某仍持续造谣,在抖音、快手发布13个虚假信息作品(如“事件是剧本,家属是演员”“胡鑫宇还活着”等),相关作品被点赞9291次、转发1830次、浏览53322次、评论11261条;2023年2月15日至3月20日,在快手直播111场,其中71场涉及编造虚假信息,最高在线人数超千人,粉丝频繁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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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通过4个抖音账号、2个快手账号直播获利近5万元,其中2个快手账号在2023年2月至4月间收入达3.94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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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 误导公众认知:部分网民轻信虚假信息,对官方调查结果提出质疑,引发认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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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政府公信力:相关言论被大量传播,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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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社会治理秩序:引发大量网民向公安、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劝诫后曹某某仍不停止,造成线上线下公共秩序混乱。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2023)赣0924刑初134号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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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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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结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网络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围绕“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保护范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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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空间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认定依据: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抖音、快手等平台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公共空间,其正常运行秩序及由此延伸的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范畴,并非仅局限于现实物理空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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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的造谣行为针对胡鑫宇事件这一全民关注的热点事件,其言论极易引发社会情绪波动,侵犯了信息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法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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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不法性认定: 曹某某为牟取私利,故意编造与事实相悖的信息,且在官方已明确通报事件真相后,仍持续发布虚假内容,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的故意,而非过失传播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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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通过多个自媒体账号,以视频、直播等多种形式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手段具有主动性、持续性,符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特征,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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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综合评判: 传播范围达标:虚假信息作品累计获得数万次点赞、评论及浏览,直播最高在线人数超千人,说明信息已在较大范围内传播,影响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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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恶劣:导致公众对事件真相产生混淆,部分网民质疑官方通报,损害政府公信力,同时引发大量投诉举报,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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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突出:经公安机关劝诫后仍不停止造谣行为,体现出较强的主观恶性,进一步加剧了公共秩序的混乱程度,符合“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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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分:曹某某的行为未针对特定个人,不构成诽谤罪;其造谣目的是吸引流量牟利,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通过造谣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故以该罪定罪处罚准确。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3. 裁判文书: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3)赣0924刑初134号刑事判决(2023年11月13日)
4.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网络信息传播影响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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