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某(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即某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市场管理者是否应对市场内商铺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迈某公司在山东即某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即某市场公司)管理市场内商铺公证购得被控侵权女包,该女包及配套包装盒、包装袋多处印制 “MICHAEL KORS”“MK MICHAEL KORS”“MICHAEL MICHAEL KORS” 标识,分别与迈某公司第 360388X 号、第 360388X 号、第 409330X 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 判令即某市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迈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判令即某市场公司赔偿迈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0 万元人民币;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即某市场公司承担。
- 即某市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迈某公司第 360388X 号、第 360388X 号、第 409330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即某市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迈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5 万元;
- 驳回迈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即某市场公司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对场内商户负有经营管理、合规引导、督促守法经营的法定管理义务,双方法律关系不限于场地租赁。迈某公司 2017 年 7 月发现场内售假后已书面函告即某市场公司,但同年 12 月、2018 年 3 月再次公证查实市场持续存在同类侵权售假行为。即某市场公司明知场内商户长期销售侵权商品,未采取充足、有效的管控手段杜绝侵权复发,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为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经营便利条件,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迈某公司单独起诉市场管理者即某市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即某市场公司该项再审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 02 民初 1145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 139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3054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6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