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常某甲等侮辱案——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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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等侮辱案——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把握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18-1-196-001
案由:刑事/侮辱罪(网络暴力型)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3日(二审)、2021年8月6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1)川06刑终125号
一审案号:(2019)川0683刑初101号

二、关键词

刑事;侮辱罪;信息网络;网络暴力;情节严重;被害人自杀;公诉程序;被害人过错

三、裁判要旨

  1. 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核心认定标准:利用民间冲突事件,通过网络平台散布被害人个人信息,配注侮辱性内容并煽动舆论,引导网民集中谩骂、诋毁,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最终导致被害人不堪舆论压力自杀身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情节严重”情形,应依法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2. 侮辱罪的公诉程序适用条件:侮辱罪通常为自诉案件,但当行为引发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已超出私权救济范畴,且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罪名不当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可在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直接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适用公诉程序合法。
  3. 被害人过错的量刑考量:被害人对案件起因存在过错的,量刑时应予以考量,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悔罪等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必要时可适用缓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常某甲等通过网络散布被害人信息并煽动暴力,导致被害人薛某自杀,能否认定其构成侮辱罪”展开,核心争议为“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公诉程序适用”,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案件起因与初始冲突: 2018年8月20日,常某甲13岁的儿子在游泳馆与薛某(化名)发生碰撞后做吐口水动作,被薛某丈夫何某(化名)按入水中并打一耳光;
  2. 常某甲闻讯与薛某、何某争执,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薛某发生肢体冲突,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3. 被告人的侮辱行为(线下+线上): 线下挑衅:次日上午,常某甲等人到何某单位反映情况并拍摄何某个人信息;下午到薛某单位吵闹,发表侮辱性语言引发群众围观,通过薛某单位公众号获取其姓名、职务、照片等信息;
  4. 线上煽动:常某甲联合堂妹常某乙、表妹孙某某,将薛某、何某个人信息与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侮辱性的帖文和评论,并主动推送给“某爆料王”等多家网络媒体,刻意放大被害人“公务员”“医生”的特殊身份;
  5. 网络暴力后果:事件经媒体报道转载后,引发大量网民对何某、薛某进行诋毁谩骂,如“臭不要脸的恶棍”“畜牲”等,形成网络暴力。
  6. 危害结果与案件处理: 被害人结局:2018年8月25日,薛某因不堪网络舆论压力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7. 公诉与判决:绵竹市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6日绵竹市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人犯侮辱罪,分别判处常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8. 二审结果:常某甲上诉,2021年12月3日德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常某甲等的行为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是构成侮辱罪?
2. 网络侮辱行为未直接实施暴力,仅引发被害人自杀,能否认定为侮辱罪“情节严重”?
3. 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适用公诉程序审理是否程序违法?
4. 何某对案件起因存在过错,该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如何影响?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认定”“情节严重标准”“程序合法性”“量刑平衡”展开核心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罪名认定: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到“侮辱罪”的逻辑: 行为核心不同:三被告人获取并散布个人信息仅是手段,目的是通过曝光身份、煽动舆论对被害人进行侮辱诋毁,核心行为是“贬损人格、破坏名誉”,而非单纯侵犯信息权益;
  2. 法益侵害指向:行为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人格权与名誉权,符合侮辱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信息安全,故应认定为侮辱罪。
  3. “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暴力与自杀结果的因果关联: 行为的主动性与危害性:三被告人主动策划并扩散侮辱性内容,刻意放大被害人特殊身份引导舆论,主观上对网络暴力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4. 结果的直接关联性:薛某自杀的直接原因是“不堪网络舆论压力”,而该舆论压力完全由三被告人的侮辱行为引发,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5. 公诉程序的合法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例外适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一般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引发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已超出私权救济范畴,符合公诉条件;
  6. 程序保障:一审法院发现指控罪名不当后,组织控辩双方就罪名展开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依据审理事实作出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7. 量刑考量: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情节的平衡: 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何某将常某甲之子按入水中并打耳光,对案件起因确有过错,量刑时需予以考量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8. 差异化量刑: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常某甲为主犯,常某乙、孙某某为从犯)、是否有自首悔罪表现等情节,对主犯从重处罚,对从犯适用缓刑,实现量刑均衡。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十二条(网络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指控罪名不当的处理)。
2. 裁判文书: 一审: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6日);二审: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6刑终125号刑事裁定(2021年12月3日);关联文书:网络帖文截图、媒体报道记录、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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