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2-1-185-005案件类型:刑事罪名:猥亵儿童罪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文书编号:(2022)津 0111 刑初 460 号审理程序:一审
刑事;猥亵儿童罪;从业禁止;未成年人
对于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教职员工单位及其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告知被告人受刑事处罚情况和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限制,确保禁业要求得到落实。同时,应充分联动司法、行政、用人单位各环节,共同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筑起无漏洞 “防火墙”。
被告人张某某系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的少儿钢琴老师,该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2022 年 9 月 18 日 10 时许,张某某在该校教室内,利用单独对被害人赵某某(化名,女,时年 11 岁)授课之机,先后将手伸入赵某某衣服内抚摸其胸部,并隔裤抚摸其阴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2)津 0111 刑初 460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禁止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本案无上诉、抗诉情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培训机构的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照料职责,本应恪守师德、教书育人,但张某某明知授课对象赵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利用 “一对一” 授课之机,对赵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侵害了赵某某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为预防张某某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平安清朗的环境,法院依法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已向天津某艺术培训学校及该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相关裁判文书。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 一审裁判文书: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2)津 0111 刑初 460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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