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4-02-1-185-006案件类型:刑事罪名:猥亵儿童罪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02 月 10 日文书编号:(2022)粤 06 刑终 849 号审理程序:二审
刑事;猥亵儿童罪;托管机构;男童;从业禁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存在行为隐蔽、持续时间长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中猥亵男童的,往往因社会认知等原因更加不易被发现,在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的同时,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2015 年 9 月,被告人赵某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经营某某托管班,招收小学生进行托管。自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下旬,赵某明利用托管老师的身份,趁在托管场所看管照顾学生之便,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宋某某、项某某、林某某、冯某甲、冯某乙、陈某乙(均系男性,均不满 12 周岁)采取亲吻面部、触摸生殖器和以其生殖器侵入肛门等方式进行猥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作出(2022)粤 0605 刑初第 1521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明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作出(2022)粤 06 刑终 84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经营托管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看护、照顾、教育等工作,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该身份便利,长期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不满 12 周岁的男童进行猥亵,且存在猥亵多人、多次,猥亵手段恶劣等情节,应依法惩处。同时,赵某明利用其托管老师的身份,在托管场所猥亵儿童,系利用特定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应当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综上,被告人赵某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一
- 一审裁判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 0605 刑初第 1521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17 日)
- 二审裁判文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6 刑终 849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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