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猥亵儿童、强奸案——诱骗幼女拍摄并发送不雅照片的行为定性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185-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猥亵儿童罪、强奸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20.05.29 | 二审案号:(2020)浙刑终105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幼女;不雅照片;既遂;网络诱骗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直接目的,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伪装身份,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拍摄并发送自身不雅照片供其观看的,其行为本质上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若行为人另行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被告人周某为成年男性;被害人系6名未满14周岁的中小学女学生,其中部分被害人未满12周岁。
2. 核心犯罪行为:2018年4月至10月间,周某为满足个人性欲,实施两类犯罪行为:① 网络猥亵行为——通过4个QQ号及2个微信号,伪装成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逐步引导聊天内容涉性,多次向被害人推送淫秽视频、图片,并诱骗被害人发送自拍裸照等不雅照片;② 线下奸淫、猥亵行为——以“约摸摸”、发红包、给零花钱为诱饵,将多名被害人约至其暂住处等地,实施奸淫及猥亵行为。
3. 裁判进程:①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 二审:周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数罪认定”及“从重处罚情节”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罪名认定依据:① 强奸罪——周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以利诱方式将其约至私密场所实施奸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② 猥亵儿童罪——周某伪装身份诱骗幼女发送不雅照片,主观上具有满足性刺激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幼女的性羞耻心与身心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其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 从重处罚的核心考量:① 侵害对象特殊——被害人均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部分甚至不满12周岁,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② 犯罪情节恶劣——通过网络伪装身份实施侵害,手段隐蔽且具有欺骗性,同时实施奸淫、猥亵两类犯罪,侵害人数达6人,社会危害性极大;③ 行为重复性——在半年多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深。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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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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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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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① 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61号刑事判决(2020年3月13日);②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105号刑事裁定(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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