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路某公司诉三亚某酒店、三亚某公司、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商标侵权中酒店内设商铺经营管理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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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公司诉三亚某酒店、三亚某公司、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商标侵权中酒店内设商铺经营管理责任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21、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08.19、(2013)琼民三终字第 80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假冒伪劣、内设商铺经营管理责任、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酒店仅对外出租场地,商铺单独销售假冒名牌商品的,酒店不构成共同侵权,但仍需承担相应经营管理责任。法院认定责任时,应当结合案件全部事实,综合考量酒店与商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酒店法定及约定经营管理义务,合理划分酒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路某公司诉称:经调查取证并办理公证保全,三亚某酒店内部商铺未经授权,销售标注 “LOUIS VUITTON” 标识的假冒伪劣商品,故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亚某酒店、商铺经营者潘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产生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亚某酒店答辩意见:路某公司代理人吴某所购侵权商品,均从独立经营服装店处购入;该服装店为依法登记、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酒店与其仅存在单纯场地租赁关系。路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酒店系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亦无证据证明酒店对商铺负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更不能证明酒店与服装店存在合伙、合作经营关系,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潘某自行承担。
三亚某公司答辩意见与三亚某酒店一致。
潘某辩称:自身无需对本案纠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品牌知识产权认知不足,仅在 2011 年 10 月底从供货商处少量购进案涉同类商品销售,全部销售所得不足 2 万元;2012 年 1 月得知商品与路易威登品牌高度近似后,第一时间将全部商品撤柜下架,未再对外销售,销售行为主观无恶意,亦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三亚某酒店无需为本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担责,双方仅为场地租赁关系,服装店自主独立经营,酒店无权干涉店内具体经营项目。路某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潘某经营的三亚某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承租三亚某酒店场地经营服装、皮具零售,双方成立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备案当日,潘某向三亚某酒店签署《承租商铺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原审法院观点:路某公司系第 241017 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完整商标专用权。案涉被控侵权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视觉上无明显区分,各被告无法举证自身系品牌合法经销商、批发商,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三亚某酒店已要求潘某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在经营场地上区分酒店自有区域与承租商铺,已尽到普通出租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潘某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酒店与潘某不存在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的合意及行为。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亚民二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一、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潘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路某公司经济损失 8000 元;三、驳回路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路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8 月 19 日作出(2013)琼民三终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一、维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民二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该判决第三项;三、三亚某公司对潘某应付赔偿款 8000 元中的 20%,即 1600 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路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方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三亚某酒店仅提供场地租赁、代为收款、开具发票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亚某酒店对场内承租商铺仍负有法定经营管理义务,故判令其承担 20% 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4.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本案裁判适用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4.html

一审文书: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民二初字第 18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4.html

二审文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2013 年 08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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