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212-003 / 刑事 / 重婚罪;故意杀人罪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皖刑终 199 号 / 二审
刑事;重婚罪;故意杀人罪;事实婚姻;婚姻关系解除;主客观相一致;一夫一妻制
- 重婚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重婚故意,也要审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行为;
- 行为人此前与他人形成的事实婚姻,因配偶再婚而实质上解除的,其后续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登记结婚的行为,客观上未侵犯原配偶的合法权利,也未破坏一夫一妻制;
-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原事实婚姻关系仍存续,但其客观行为未造成重婚罪要求的危害后果,不符合 “主客观相统一” 的定罪标准,不应认定为重婚罪。
- 事实婚姻形成与行为人潜逃:1986 年左右,被告人张某伟在安徽省临泉县与张某氏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两子,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1995 年 6 月 6 日,张某伟因打死打伤同村村民畏罪潜逃。
- 原配偶再婚:1996 年,张某氏(后改名马某氏)因生活所迫改嫁,与张某伟的事实婚姻关系实质解除。
- 后续婚姻关系:张某伟潜逃期间化名 “张某振”,2004 年左右与云南省玉溪市的郑某芬结识并共同生活,2018 年 1 月 5 日在玉溪市江川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育有一女。
- 一审判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作出(2021)皖 12 刑初 16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二审审理与改判:张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7 日作出(2021)皖刑终 199 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关于重婚罪的定罪量刑,仅认定张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认定”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事实婚姻的实质解除:张某伟与张某氏的事实婚姻虽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但张某氏因张某伟负案潜逃、无音信,迫于生活压力改嫁,该行为导致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在事实上彻底终止,婚姻关系所承载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
- 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的分离:
- 主观层面:张某伟供述其与郑某芬同居及登记结婚时,不知道原配偶张某氏已改嫁,表面上具有 “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的主观认知,但该认知与客观事实不符;
- 客观层面:张某伟与郑某芬登记结婚时,原事实婚姻已因张某氏改嫁而解除,其行为未侵犯张某氏的婚姻权利,也未形成 “一夫二妻” 的双重婚姻关系,未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管理秩序,不具备重婚罪要求的客观危害后果。
-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适用:重婚罪的构成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相统一。本案中,张某伟的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其行为未对刑法保护的婚姻关系法益造成侵害,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关于重婚罪的定罪量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相关规定
-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12 刑初 1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4 月 12 日)
-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刑终 199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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