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57-002 / 刑事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浙 0723 刑初 226 号 / 一审
刑事;重大责任事故罪;特种作业;资质要求;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亡事故;自首;认罪认罚
- 特种作业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实施,实际施工方雇佣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且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属于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上述违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如一人死亡),且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的,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 行为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施工协议签订:2020 年 9 月 25 日,被告人邵某以浙江锦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名义,与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邵某为实际施工方。
- 违规施工行为:2020 年 11 月 16 日,邵某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该公司 3 号车间与 5 号车间之间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作业。
- 事故发生与后果:当日 14 时 40 分许,盛某某在作业时不慎踩至承重能力较小的采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从棚顶坠落当场死亡。经鉴定,盛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事故责任认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邵某承担主要责任。
- 判决结果: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作出(2021)浙 0723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无上诉、抗诉。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的适用”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 客观方面:邵某作为实际施工方,在彩钢瓦拆除这一具有危险性的特种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项关键违规行为:一是雇佣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二是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三是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上述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作业人员盛某某坠落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符合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的因果关系要求。
- 主观方面:邵某明知特种作业需资质、需落实安全措施,却疏忽大意、放任违规操作,属于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 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
- 自首: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 赔偿与谅解:邵某已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邵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从宽处理;
- 缓刑适用:综合考虑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宣告缓刑既体现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戒,也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要求、安全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关于特种作业范围、资质取得的相关规定
- 一审: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 0723 刑初 22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