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57-001 / 刑事 / 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5 / (2021)闽 05 刑终 1562 号 / 二审
刑事;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首要责任;违法违规建设;从严惩治;数罪并罚
- 建筑施工领域中,无证施工、违规改扩建加层、发包给无资质人员、未落实安全责任等行为,若导致建筑物坍塌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行为人作为事故首要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顶格处罚;
- 为骗取行政许可、掩盖违法建设事实而伪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并引发严重后果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
- 为使违法建设、经营行为得以持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
- 行为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应依法数罪并罚,充分体现对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的从严惩处政策,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违法建设与改建:2012 年,杨某锵在未取得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将项目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并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消防设计备案。2016 年下半年,其再次违规增加夹层,将建筑物改建为七层,未履行任何合法建设程序。
- 违规经营与证件伪造:2017 年 11 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用于经营旅馆,伙同他人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动产权证书》,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安全隐患处置不当与事故发生:2020 年 1 月,施工人员发现建筑物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其虽商定加固方案但未及时实施;3 月 5 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焊接加固承重钢柱。3 月 7 日,旅馆先后出现玻璃破裂、墙面裂缝加剧等险情,杨某锵接到通知后到场查看却未有效组织疏散,最终建筑物于当日 19 时 14 分坍塌。
- 事故后果与责任认定:事故造成 29 人死亡、5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794 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杨某锵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许可、长期不落实安全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行贿事实:2012 年至 2019 年间,杨某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建筑物建设、消防备案、旅馆许可申办等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杨某锵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多罪名构成认定”“情节严重 / 特别恶劣的界定”“从严惩治的适用”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情节特别恶劣):
- 客观上,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建设、违规加层、发包给无资质人员、违规加固作业,且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有效处置,最终导致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符合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的因果关系。
- 后果上,事故造成 29 人死亡、50 人受伤及巨额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 134 条第 1 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 “情节特别恶劣”,应顶格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认定(情节严重):
- 杨某锵伪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目的是骗取行政许可,掩盖违法建设事实。
- 该行为导致违规建筑物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最终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严重侵害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1 款,构成 “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 行贿罪的认定(情节严重):
- 杨某锵为使违法建设、经营行为规避监管、持续存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 行贿行为直接导致违法建筑物长期存在,最终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根据《刑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第 1 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 数罪并罚与从严政策:
- 杨某锵的三个犯罪行为分别侵犯不同法益,无吸收或牵连关系,应依法数罪并罚。
- 本案系典型的违法违规建设经营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杨某锵作为首要责任人,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院结合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政策,对其顶格量刑并合并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行贿罪量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 1 项(重大责任事故罪 “情节特别恶劣” 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 3 项(行贿罪 “情节严重” 的认定)
-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 0503 刑初 45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0 月 17 日)
-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 05 刑终 1562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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