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董某江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案例信息
- 案例编号:2023-04-1-378-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组织淫秽表演罪
-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日
- 裁判文书号:(2022)吉 03 刑终 142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 组织淫秽表演罪 直播平台 淫秽主播 共同犯罪 主从犯认定
裁判要旨
- 主播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实施的实时在线色情直播,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 “表演”。淫秽表演的核心是 “人的行为、动作的外在即时展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传统舞台表演形式已延伸至线上直播场景。本案中,色情主播利用直播平台,以穿着暴露、言语挑逗、暴露性器官、自慰或模拟性行为等方式进行即时展示,并向不特定多数会员收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 “淫秽表演” 的本质特征;线上直播的 “屏对屏” 传播模式,仅改变了表演的呈现载体和观看方式,不影响淫秽表演的定性。
-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应延伸至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创设者、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者、主播招募管理者、平台运营服务者等相关人员。“组织” 行为不仅包括传统的策划、指挥、招募、安排表演者等直接组织行为,还包括为淫秽表演提供技术支持、运营管理、场地(虚拟平台)、资金等辅助性组织行为。本案中,平台创设者、技术开发者、运营管理者、客服巡查人员等,虽分工不同,但均围绕淫秽表演的实施形成共同犯罪合意,共同推动犯罪活动开展,均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核心决策作用的为主犯;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等辅助性作用的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被告人陈某组建重庆一聊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聊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招录被告人唐某等技术人员开发直播平台业务。2020 年 10 月,被告人陈某与董某江、戴某连、李某合谋经营色情直播平台,约定:一聊公司负责平台技术开发、后期维护及升级;董某江、戴某连、李某负责平台运营管理,双方按占股比例分配获利。
后陈某为上述合作开发 “恰恰”“花漾”“勿忘我” 三款直播软件,董某江、戴某连、李某组建相应直播平台运营团队。各平台以女主播进行色情表演为核心吸引点,通过 “主播直播 — 用户观看 — 刷礼物付费 — 平台与主播分成” 的模式牟利,陈某、董某江等人因此获得巨额利润。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胡某航、朱某钱、刘某、郭某、何某等人先后担任上述平台客服经理、团队组长、客服或巡查员,负责平台日常运转、处理用户及主播问题、主播后台提现审核等工作,明知平台存在主播淫秽表演行为,仍以选择性封号等方式变相放任,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唐某作为一聊公司技术人员,明知平台用于色情直播,仍提供软件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亦从中获利。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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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2)吉 0302 刑初 5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董某江、戴某连、李某等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胡某航、郭某、朱某钱、张某、刘某、何某、唐某等人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车辆,上缴国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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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作出(2022)吉 03 刑终 142 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互联网直播场景下 “淫秽表演” 的认定及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案线上直播行为构成 “淫秽表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 “淫秽表演”,是指以诲淫为目的,通过人的身体动作、语言等方式进行的裸体表演、性器官展示、模拟性行为等诲淫性展示。本案中:
- 行为内容具有淫秽性:主播实施的穿着暴露、言语挑逗、暴露性器官、自慰及模拟性行为等表演,直接违背公序良俗,符合 “淫秽表演” 的内容特征;
- 传播方式具有即时性:表演通过直播平台实时传播,主播行为与用户观看同步进行,属于 “即时性表演”,而非对既有淫秽视频的传播,符合 “表演” 的核心特征;
- 受众具有不特定性: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观看者为不特定多数会员,其行为危害社会风尚和公众身心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涉案相关人员均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应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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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组织淫秽表演罪的 “组织” 行为具有系统性、协作性特征,不仅包括直接组织表演者的行为,还包括为淫秽表演提供必要条件的辅助行为。本案中:
- 陈某作为平台创设者、技术开发者,董某江、戴某连、李某作为平台运营管理者,共同策划、推动色情直播平台的搭建与运营,主导主播招募、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属于核心组织人员;
- 唐某提供技术支持,张某、胡某航等人提供运营管理、客服巡查等服务,虽未直接组织表演者,但为淫秽表演的持续开展提供了必要保障,属于辅助组织人员;
上述人员均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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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的区分: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董某江、戴某连、李某起组织、领导、核心决策作用,是犯罪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应认定为主犯;唐某、张某、胡某航等人仅提供技术支持或运营服务,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作出差异化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涉案行为属于 “情节严重”,量刑适当
本案中,涉案直播平台数量多、运营时间长(近一年),吸引大量主播参与淫秽表演,涉及不特定多数用户,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属于组织淫秽表演罪 “情节严重” 的情形。一审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从犯地位等因素作出的量刑,以及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涉案财物的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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