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 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规则(社会一般人标准与整体性原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 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规则(社会一般人标准与整体性原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4-1-374-003 / 刑事 /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1)沪 02 刑终 1152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物品认定;社会一般人标准;整体性原则;法定鉴定机构;诲淫性;科学艺术价值

三、裁判要旨

  1. 淫秽物品的司法认定核心遵循 “社会一般人标准”,以最大多数普通公众的观念和感受为判断基准,而非少数专业人士(如文化艺术界)的特殊认知,确保认定结果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2. 认定需坚持 “整体性原则”,结合涉案物品的完整内容、表现形式、传播场景(如公共场所拍摄的裸露画面)及行为时的文化语境,综合判断是否具有 “诲淫性”;
  3. 涉案物品若仅以展示裸体为核心,无正当科学、艺术价值,且足以刺激、挑逗他人性欲,即构成淫秽物品;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法鉴定意见是核心证据,专业人士的个别见解仅作为参考,不能替代司法认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组织与行为实施: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组织女模特在京、沪、穗等城市的大学校园、商场、公交站牌等公共场所,拍摄 “公共场所突然脱衣”“维修工人在场时全裸” 等主题的全裸照片、视频。雇佣冯某、袁某某负责摄影、编辑,夏某某、南某负责网站维护及内容上传。
  2. 传播与牟利模式:相关内容经编辑后上传至境外注册的 A 网站,用户需以有偿订阅(15.99 美元 / 月或 159.99 美元 / 年)成为会员方可浏览、下载;订阅费用通过公司运营的 B 网站销售礼品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结算,违法所得归入公司账户。
  3. 鉴定与涉案数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 A 网站并提取相关文件,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成的鉴定组鉴定(去除重复及不清晰文件),认定 47 份视频、632 份照片系淫秽物品。
  4. 诉讼过程与判决:
    •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作出(2021)沪 0101 刑初 96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等人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罚金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 二审:张某某、袁某某以 “涉案物品具有艺术价值,不属淫秽物品” 为由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21)沪 02 刑终 115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淫秽物品性质的司法认定标准”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认定标准的核心:社会一般人标准的适用
    • 淫秽物品的本质是 “诲淫性”,即足以刺激、满足他人性欲并违背公序良俗,该判断需基于社会多数普通公众的普遍认知,而非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的特殊审美或评价;
    • 本案涉案照片、视频以 “公共场所裸露” 为噱头,刻意展示全裸画面,无任何科学研究或艺术创作的正当目的,从社会一般人视角来看,其核心功能是挑逗性欲,符合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2. 认定方法的关键:整体性原则与语境考量
    • 坚持整体性原则,不从孤立画面或片段判断,而是结合作品主题、拍摄场景、传播方式综合分析:涉案内容拍摄于大学校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传播方式为有偿订阅,受众为不特定公众,整体上具有明显的诲淫导向;
    • 结合行为时的文化语境,当前社会公序良俗仍禁止此类无正当目的的公开裸露内容传播,涉案物品未承载任何积极的社会价值,不具备排除 “淫秽性” 的法定事由。
  3. 证据采信的规则:法定鉴定意见的核心地位
    • 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组成的鉴定组,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其出具的 “涉案物品系淫秽物品” 的鉴定意见,是司法认定的核心依据;
    • 辩方提交的文化艺术界专业人士见解、艺术奖项评语等,仅能反映少数群体的认知,不能代表社会一般公众的感受,亦无法证明涉案物品具有科学或艺术价值,仅作为参考,不能推翻法定鉴定意见。
  4. 定罪量刑的合理性:
    • 张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淫秽视频 47 份、照片 632 张),传播范围广、获利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张某某起主导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部分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审予以维持。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作案工具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程序)、第五十条(证据种类与采信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淫秽电子信息的认定与定罪标准)
  •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01 刑初 9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8 月 31 日)
  •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2 刑终 1152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0 月 3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4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846.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