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深圳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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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一、案例信息

2023-13-2-160-07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13 /(2019)最高法知民终 350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列技术方案;部分无效

三、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深圳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公司)系专利号为 201520691258.*、名称为 “一种移动电源” 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人。某电公司认为,深圳市某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充吧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的保护范围,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400 万元。
某充吧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专利权已经被部分宣告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一审审理期间,权利要求 8 中含有技术特征 “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技术方案对应部分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含有技术特征 “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并列技术方案对应部分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作出(2018)粤 03 民初 361 号民事判决:

一、某充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二、某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三、某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电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四、驳回某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某充吧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的部分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某电公司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某充吧公司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改判驳回某电公司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 350 号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一、撤销一审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二、驳回某电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的包括技术特征 “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技术方案的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三、驳回某电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的包括技术特征 “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技术方案的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将多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撰写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多个保护范围相互独立的并列技术方案。某个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并列技术方案的效力。
某电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 8 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在涉及两组充电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某电公司表示就维持有效的多组充电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继续寻求专利权的保护。
首先,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无需等待专利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要求 8 中记载的 “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特征,支持了某电公司的侵权主张,但该技术方案在一审期间已经被宣告无效。据此可裁定驳回某电公司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起诉。
其次,应以某电公司坚持选择的维持有效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维持有效的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中 “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8 中维持有效部分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第 2 项(本案适用的是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0 条第 1 款第 2 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6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 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03 民初 361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2 月 25 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350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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