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明知”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300-012
案由: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10日
二审案号:(2022)豫08刑终50号
二、关键词
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网络支付结算行为
三、裁判要旨
1. 网络支付结算行为“明知”的认定方法:“明知”作为主观故意内容,需结合行为人供述及客观行为表征综合判断,核心考量因素包括交易时间(如夜间频繁操作)、地点(如秘密交付)、方式(如虚拟货币转账)、行为人参与程度(如记账对账、组织协调)、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如加入专属聊天群)及是否规避调查等。若行为人参与团伙核心事务(如联系上线、记账),并实施异常支付结算行为,可推定其对钱款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知”。
2. 两罪“明知”内容的核心区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明知”为概括性认知,仅需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钱款与上游犯罪的具体关联认知程度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要求明确化,需知道或高度盖然性知晓“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认知程度更高。
3. 罪名界分的实操规则:提供银行卡后单纯转账的行为,不能直接升格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结合客观行为判断是否具备更高程度“明知”。具有“多次/多账户频繁转账、利用虚拟货币或非法平台转移资金、额外收取异常手续费”等情形的,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第一阶段涉案行为(参与他人组织的转移活动):2020年12月起,李某甲、李某乙组织陈某等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陈某提供3张实名银行卡,按安排在夜间频繁转移账户钱款,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转账,并在专属聊天群内负责记账、对账。期间,团伙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966893.4元,其中陈某银行卡转移147185.17元。
2. 第二阶段涉案行为(组织他人转移活动):2021年2月李某甲等人被抓获后,陈某伙同都某某组织吕某某等人继续转移犯罪所得。陈某负责联系上线、记账,都某某负责交押金、看管人员,任某某负责找人,陈某某负责确定转账地点及接人。该阶段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41195元,其中都某某银行卡转移20800元。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都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 二审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刑终50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主观明知认定”“罪名区分”“定罪依据”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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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主观上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要件: 参与程度深:陈某不仅提供银行卡,还加入上游专属聊天群负责记账对账,在第二阶段更主导组织转移活动,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对行为性质认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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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特征异常:其按要求在夜间频繁转账,通过虚拟货币等非传统方式转移资金,交易模式明显偏离正常支付结算习惯,反映其对钱款非法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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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延续:在同案犯被抓获后仍继续组织犯罪,说明其对行为违法性有清晰认知,主观故意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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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信罪: “明知”内容不同:陈某的行为远超帮信罪“概括性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的要求,其通过记账、联系上线等行为,明确知晓所转移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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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性质不同:其不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还组织、协调转移活动,主动参与赃款处置核心环节,而非单纯的技术支持或工具提供,行为更契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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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某及涉案团伙的行为定性依据:都某某参与组织转移活动,提供个人银行卡协助转移赃款,结合其参与程度及涉案金额,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全案证据(同案犯供述、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形成完整链条,证实团伙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事实,各被告人罪责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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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适当:结合陈某(涉案总金额4408088.4元)、都某某(涉案金额20800元)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主观恶性,一审判处相应刑罚,二审予以维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一审文书: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刑初322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5日)
3. 二审文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刑终50号刑事裁定(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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