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伪报涉案账户资金数额行为的定性及量刑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300-013
案由: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7月28日
二审案号:(2021)赣01刑终365号
二、关键词
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他方法;窝藏;情节严重;量刑平衡
三、裁判要旨
1. “窝藏”行为的扩张认定:明知公安机关在追查上游犯罪,仍故意向办案机关提供虚假的上游犯罪人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数额,通过隐瞒资金真实情况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款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窝藏”行为,符合本罪“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客观要件。
2.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规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事后帮助犯,其社会危害性具有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属性,量刑时需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上游犯罪的量刑幅度、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及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综合考量,确保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避免量刑失衡。
3. “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调整:涉案金额巨大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但若行为人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行为出发点具有特殊性(如为公司利益),且未实际转移、流失赃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的,可在“情节严重”的量刑档内酌情从宽调整。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上游犯罪背景:2019年8月,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侦查黄添福等人开设赌场罪时,发现部分赃款流入犯罪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瀚银公司开设的商户账户。
2. 核心犯罪行为:东湖分局于2019年8月13日要求瀚银公司提供涉案账户余额、流水等材料并冻结账户。该公司风控部总监马某明知账户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授意员工将账户实际余额5498948.84元修改为20309.73元后提供给公安机关。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公安机关两次续冻时,马某仍持续提供虚假数据。
3. 案件走向:马某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马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定罪,将量刑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刑初1045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二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365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8日)——维持一审定罪部分;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量刑平衡”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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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 主观明知成立:马某作为瀚银公司风控总监,在公安机关调查冻结涉案账户时,明确知晓账户资金与上游犯罪相关,仍故意提供虚假数据,主观上具有阻碍司法机关追缴赃款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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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属“窝藏”:本罪“窝藏”不仅包括物理空间上的隐藏,还包括通过信息隐瞒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赃款的行为。涉案账户资金信息由瀚银公司独家掌控,马某伪报资金数额,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掌握赃款真实情况,符合“窝藏”的本质特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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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契合: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及追缴赃款的正常司法秩序,与本罪客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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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马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达549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即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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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量刑调整的核心考量(量刑平衡原则):主观恶性较低:马某与上游开设赌场犯罪人无犯意联络,行为出发点主要为维护公司利益,而非直接帮助上游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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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可控:马某仅伪报数据,未实际转移、处置账户资金,涉案赃款始终在瀚银公司账户内,未造成赃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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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量刑均衡:上游开设赌场罪赌资17亿余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对马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与上游犯罪量刑失衡,二审结合其犯罪情节特殊性,调整为四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一审文书: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2刑初1045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11日)
3. 二审文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365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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