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余某甲等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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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甲等寻衅滋事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269-001
案由:刑事/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2日
二审案号:(2020)赣01刑终469号

二、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从宽;宣告式认罪表示;不予从宽

三、裁判要旨

  1. 宣告式认罪表示的界定与法律效果:行为人仅作“认罪”的口头宣告,却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及同案人犯罪事实,供述中存在避重就轻、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的故意,对自身犯罪行为缺乏实质性认识和悔罪表现的,该认罪仅属“宣告式认罪表示”。此类认罪因不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求,不应适用该制度。
  2. “认罪”的实质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的核心是“如实供述”,要求行为人对主要客观犯罪事实予以清晰供述,所供内容需足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仅认同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但缺乏有效供述支撑的,不符合“认罪”的实质要件。
  3. 部分供述的量刑评价:行为人虽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但未供述同案人犯罪事实的,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及具备一定悔罪表现的情节,可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在裁判中予以考量。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余某甲等四人寻衅滋事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展开,核心争议为“杨某乙、杨某甲、刘某的认罪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核心犯罪事实: 寻衅滋事行为:2010年11月,余某甲因不满村民代表余某丙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于11月20日纠集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为抢夺余某乙持有的方案,对余某乙及其母亲魏某甲实施撕扯殴打,致余某乙、魏某甲及杨某乙(自身混乱中受伤)均为轻微伤,方案被抢毁后,余某甲另行制定方案并实际控制补偿款发放。
  2. 关联犯罪行为:2017年10月,余某甲以魏某乙移栽的樟树系其私产为由,将魏某乙用于办理审批的2万元占为己有;后因截留余某丙土地补偿款并挪用,于2017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退赃。
  3. 案件办理过程:2019年11月18日,余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刘某被传唤归案。杨某乙、杨某甲、刘某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供述存在明显瑕疵。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1. 一审判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刑初42号,2020年8月12日): 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四年)、盗窃罪(判二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2. 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一年二个月;
  3. 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一年;
  4. 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十个月;
  5. 责令余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三万一千元(发还魏某乙二万元,发还相关村小组一万一千元)。
  6. 二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终469号,2020年10月22日): 余某甲、杨某乙提出上诉;
  7.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及“寻衅滋事罪定性”展开论证,核心理由如下: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否定: 杨某乙、刘某的认罪缺陷:二人在侦查及庭审中,既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也未供述同案人余某甲、杨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述避重就轻、隐瞒关键情节,虽签署具结书并口头认罪,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得不认罪”,刘某的认罪缺乏自愿性,均属宣告式认罪表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要求。
  2. 杨某甲的认罪缺陷:其虽供述自身参与殴打他人的事实,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但未如实供述同案人余某甲参与殴打的核心事实,未满足“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的要求,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其自身认罪悔罪情节可作为量刑参考。
  3. 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依据:余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刘某因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纠纷,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准确。
  4. 量刑的合理性:二审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供述情况,维持一审量刑,既体现了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戒,也严格恪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 裁判文书: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12日)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终469号刑事裁定(2020年10月22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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