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碗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4-1-300-002
案由: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审理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4日
一审案号:(2022)苏1182刑初83号
二、关键词
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情节;次数;情节严重
三、裁判要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加重“次数”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故意、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等要素综合判断,既不能简单以客观收赃次数计,也不能脱离上游犯罪孤立评价,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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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达标是前提:情节加重的“次数”应以对应上游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为核心前提。司法解释规定的“十次以上”情节严重标准,需作限制性理解,仅当每次掩饰、隐瞒行为所对应的上游行为已构成犯罪时,该次行为才计入情节加重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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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观故意定“一次”: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的多起掩饰、隐瞒行为,无论具体收赃次数多少,原则上认定为“一次”。例如在同一地点同时收购多人赃物,或基于同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多次收赃的,均应合并评价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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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犯罪客体定“一次”:上游犯罪人对同一涉案财物分多次出售的,因掩饰、隐瞒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客体具有唯一性,即使下游行为人多次收赃,实质仍为对同一犯罪所得的处置,应认定为“一次”,避免片面认定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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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入罪上游定“一次”:上游犯罪以“情节严重”等综合性要件入罪的,该上游犯罪已被整体性评价为一个犯罪行为,下游行为人无论针对其收赃多少次,在情节加重“次数”认定中均应计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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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次数的量刑价值:未达到“十次以上”情节严重标准的收赃次数,虽不构成法定加重情节,但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依据,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上游犯罪背景:2021年7月至12月,刘某(已判刑)多次至江苏省扬中市某公司盗窃铜排边角料,并将赃物分别向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出售。
2. 被告人涉案行为:三被告人在明知刘某出售的铜排边角料来路不正、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王某碗:收购17次,涉案金额21356元,非法获利700元,自愿退赔20000元;王某甲:收购5次,涉案金额16210元,非法获利450元;王某兵:收购11次,涉案金额15535元,非法获利350元。
3. 量刑情节: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碗存在退赔部分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苏11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王某碗退缴的700元予以没收;王某甲未退的450元、王某兵未退的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某碗退赔的19300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情节加重次数认定”“定罪依据”“量刑适当性”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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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明知铜排边角料系刘某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主观上具备“明知”要件,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盗窃犯罪及追缴赃物的正常秩序,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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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情节加重“次数”,排除“情节严重”适用: 核心认定标准:结合上游犯罪达标原则,王某碗、王某兵收赃行为中,对应上游刘某盗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次数分别为4次、2次,均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十次以上”情节严重标准,故不认定为情节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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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考量:刘某存在“一次盗窃、二次销赃”的情况,该情形下王某碗等人的两次收赃对应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应合并计为一次,进一步明确本案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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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次数的量刑适用:三被告人的收赃次数(王某碗17次、王某甲5次、王某兵11次)虽不构成法定加重情节,但作为反映其主观恶性和行为频次的要素,已作为酌定情节纳入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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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适当的具体依据: 法定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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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情节:王某碗主动退赔部分损失,降低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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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考量: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小额收赃、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第六十四条(赃款赃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裁判文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2)苏11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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