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信息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2021)豫 0403 刑初 25 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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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10 日,董某、石某尧、韩某伟通过 “霸道” 介绍在 “蝙蝠” 聊天软件上向名叫 “芹菜”(身份不详)的人订购 “络漫宝”,次日三被告人驾驶石某尧的 “哈弗” 牌越野车到山东省青岛市,以 4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从 “芹菜” 处购得四台 “络漫宝”。12 日三被告人在 “蝙蝠” 聊天软件上购买了七张电话卡插入 “络漫宝”,调试好后告知 “霸道”,犯罪分子用 “漫话” 手机 APP 通过网络连接到 “络漫宝” 拨打诈骗电话,三被告人为逃避风险开车在青岛市转了两天。14 日三被告人开车来到河南省郑州市购买多张电话卡,15 日早上三被告人开车从郑州市来到平顶山市,16 日三被告人开车在平顶山市转,17 时许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犯罪分子通过涉案 “络漫宝” 拨打诈骗电话 864 次,发送短信 516 条,“霸道” 支付三被告人 14000 元人民币。三被告人的家人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各将违法所得 5000 元退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一、被告人董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二、被告人韩某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三、被告人石某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四、被告人董某、韩某伟、石某尧违法所得 14000 元予以没收(已缴纳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9.html
五、扣押在案的络漫宝四台、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在案的 “哈弗” 牌车辆,依法返还给石某尧。
二、裁判理由
三、关联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