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军、丁某巧拐卖儿童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2001 年底,被告人丁某军、丁某巧夫妇因家中已生育两名男孩,预谋出卖自己即将生育的男婴,遂通过丁某军的哥哥丁某奎(同案被告人,以贩婴为业,已判刑)联系买家。2002 年 2 月,丁某巧产下一名男婴,数日后丁某奎以 11700 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江苏省沭阳县某村刘某翠家,赃款悉数交予丁某军、丁某巧夫妇。
- 2003 年 6 月,被告人丁某巧产下一名男婴后,被告人丁某军当即打电话让丁某奎联系买家,随后丁某奎以 12500 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他人,赃款悉数交给丁某军、丁某巧夫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2 月 5 日作出(2005)连刑一初字第 002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丁某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丁某奎等人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作出(2005)苏刑终字第 11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裁判理由
首先,从行为背景及原因看,二被告人因家中已生育两名男孩,便决定出卖即将生育的男婴,可见其并非迫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男婴,而是不愿履行抚养义务,意图借此非法获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其次,从行为时间及方式看,二被告人生育后随即出卖男婴,且通过职业 “人贩子” 出卖并收取巨额钱财,不求掌握买家情况,也不考虑买家是否有抚养目的,只为顺利交易以牟取钱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再次,从行为次数看,二被告人先后两次出卖自己亲生子女,既不愧疚也不自责,可见其亲情淡漠,已将生育视为谋财捷径,为谋利不择手段,不惜将子女当作商品出卖获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刑一初字第 002 号刑事判决(2005 年 2 月 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刑终字第 117 号刑事裁定(2005 年 4 月 1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