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等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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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具体实施过程中,柯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永春县等地物色儿童,将物色好的儿童照片、年龄等资料寄给何某某供新加坡买主挑选,买主选定儿童后,柯某某带该儿童到医院体检并收买,雇佣温某某等人为其照看所购儿童;随后柯某某虚构境外邀请人与儿童系亲戚关系,利用该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资料申办前往新加坡探亲的护照,自行或委托他人将儿童带往新加坡贩卖给何某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对于来历不明、无身份资料的儿童,柯某某在安溪县等地购买、骗取与之年龄相近、性别相同的儿童身份资料,采用冒名顶替的方法申办前往新加坡的护照。1998 年至 2003 年间,柯某某采用上述方法,购买陈某某等 15 名儿童并申办前往新加坡的旅游护照,另购买来历不明的儿童共 28 名并冒用他人身份资料申办前往新加坡的护照,将上述儿童均贩卖给何某某等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盛某某在永春县共同采取收买等方式取得 6 名儿童,吴某某还单独收买 1 名来历不明的儿童,后均转卖给柯某某,所获赃款由二人平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1999 年间,何某某欲将其已物色好的一名女童贩卖到新加坡,柯某某协助其利用陈某某的身份为该女童申办前往新加坡的旅游护照,后由何某某将该儿童带到新加坡卖给他人收养,柯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 2000 多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柯某某通过上述行为共贩卖儿童 44 名,非法获利人民币 9.9 万元,上述被贩卖至新加坡的儿童至今均未返回中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 6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柯某某的死刑判决。(注: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裁判理由
对身份来源清楚的 15 名儿童而言,其父母具有送养目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柯某某 “介绍送养” 该 15 名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经查,柯某某与何某某共谋,由何某某联系新加坡买主,柯某某按买主要求在国内物色儿童,买主选定后由何某某从买主处索取钱款交给柯某某,柯某某支付部分钱款给儿童父母后将儿童带走,自行照看并办理护照送往新加坡,可见柯某某的主观目的是出卖儿童获利,促成收养仅是其实现获利目的的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客观上,何某某将商定钱款支付给柯某某,柯某某用部分钱款收买父母自愿送养的儿童,或不支付钱款直接抱走他人儿童,再将儿童送往境外,自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符合收买并贩卖儿童的行为特征。柯某某的行为与民间应一方或双方要求居间撮合送养、收养并收取少量感谢费的情形截然不同,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5.html
本案中虽有 28 名儿童身份来源不清,但柯某某收买并贩卖该部分儿童至境外的事实,有柯某某及同案被告人供述、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不影响对其拐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刑初字第 83 号刑事判决(2005 年 8 月 3 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终字第 609 号刑事裁定(2005 年 12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