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戴某元等 7 人拐卖儿童案 —— 对拐卖儿童过程中致儿童死亡情节的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1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戴某元等 7 人拐卖儿童案

—— 对拐卖儿童过程中致儿童死亡情节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2-1-188-005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6.03.24 / (2006)闽刑终字第 5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儿童罪;拐卖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拐卖儿童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案情对其责任做区别对待。
  3. 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 240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1996 年至 2004 年间,被告人戴某元收买、贩卖儿童 16 人;被告人翁某英为主收买、贩卖儿童 13 人;被告人马某兴为主收买、贩卖妇女 2 人、儿童 3 人,被拐卖儿童中因病被丢弃 1 人、因病死亡 1 人;被告人王某春为主收买、贩卖儿童 4 人,因病遗弃 1 人、因病死亡 1 人;被告人郑某泉参与收买、贩卖儿童 3 人;被告人陆某者参与贩卖儿童 2 人;被告人黄某萍参与贩卖儿童 1 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1996 年 4 月,经王某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福建省莆田市某村的詹某海在被告人陆某者家中,以 10000 元向陆某者买回一男婴为养子,该婴儿取名詹某某,经解救后现仍由李某芬家保证抚养。
  2. 2004 年 4 月(农历二月),王某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老家以 8000 元向同案人黄某(已死亡)收买一男婴,运送回福建省莆田市,经王某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以 10000 元转卖给被告人翁某英、戴某元、郑某泉等人。同年 6 月 17 日,该男婴生病,翁某英、戴某元、郑某泉将其送至福建省莆田市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几被告人不愿继续花钱治疗,于同年 7 月 3 日办理出院,将该男婴送至福建省莆田市某村的郑某萍家利用迷信治病。同年 8 月 6 日,公安人员在郑某萍家抓获翁某英、戴某元,解救该男婴并送至福建省莆田福利院收养。莆田福利院多次送该男婴入院治疗,该男婴因患腔隙性白质脑病、左枕部蛛网膜下腔出血、支气管肺炎、心肌纤维水肿、肾淤血等疾病,于同年 12 月 4 日死亡。
  3. 2004 年 3 月,被告人黄某萍在福建省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楼梯角捡拾一名被弃女婴,电话联系张某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寻找买家贩卖,张某华伙同沈某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抱回女婴后,经沈某爱介绍,以 1000 元将该女婴贩卖给福建省莆田市某村的余某云为养孙女。黄某萍分得赃款 400 元,张某华、沈某爱各分得赃款 300 元,该婴儿经解救后现仍由余某云抚养。
  4. 2004 年 6 月,孔某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某旅馆以 6000 元将一对双胞胎男婴贩卖给被告人马某兴、王某春。次日该双胞胎男婴发病,马某兴、王某春未积极给予治疗,数日后见一名男婴生命体征渐失便将其丢弃;同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另一名男婴由王某春准备运往福建省莆田市途中死亡,尸体被丢弃。案发后,孔某美家属代为退赃 6000 元。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05)莆刑初第 4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戴某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翁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马某兴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王某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郑某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六、被告人陆某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七、被告人黄某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本案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虽在案证据无法查清被拐卖婴儿的来源,但收买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同案被告人供认均指认被告人陆某者实施了本起犯罪中出卖婴儿的行为,应当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罪。
  2. 本案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虽发生被拐卖婴儿死亡的事实,但不能将婴儿死亡的全部责任直接归咎于几名被告人。经查,该婴儿 2004 年 4 月被拐卖后生病,同年 6 月 17 日被告人翁某英、戴某元、郑某泉曾送其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办理出院;同年 8 月 6 日婴儿被解救由市福利院抚养,至同年 12 月 4 日死亡期间,福利院多次送其就医治疗。该婴儿虽在被拐卖期间发病,处于各被告人控制下时得到的照顾不如在父母身边,且三被告人因不愿继续花钱,在婴儿病情好转后即出院,导致其未得到最适当医疗救治,但被告人确有送医行为,证实其主观上存在救治目的,不希望婴儿死亡结果发生;且婴儿从生病至死亡长达半年,尤其是解救后至死亡近四个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有虐待、残害婴儿行为,亦无法证实婴儿发病与各被告人拐卖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起犯罪中,不能认定翁某英、戴某元、郑某泉造成被拐卖婴儿死亡,该情节应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 本案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某萍捡拾被弃女婴后,联系同案被告人寻找买家,出卖女婴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4. 本案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被拐卖婴儿在被告人马某兴、王某春控制下发病,二人均未送医治疗,还将一名生病婴儿丢弃,主观上无积极救治态度,对婴儿死亡持放任态度,应对被拐卖婴儿的死亡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人戴某元、翁某英、王某春、郑某泉、陆某者、黄某萍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收买、贩卖、中转、接送等拐卖儿童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戴某元收买、贩卖儿童 16 人,系主犯,且曾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翁某英为主收买、贩卖儿童 13 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马某兴为主收买、贩卖妇女 2 人、儿童 3 人,拐卖儿童过程中因病丢弃 1 人、因病死亡 1 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春为主收买、贩卖儿童 4 人,拐卖儿童过程中因病遗弃 1 人、因病死亡 1 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某泉参与收买、贩卖儿童 3 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陆某者参与贩卖儿童 2 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黄某萍捡拾弃婴后让他人贩卖并牟利,构成拐卖儿童共犯,但其主观上有拯救弃婴意图,未直接参与贩卖,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莆刑初第 47 号刑事判决(2005 年 11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 5 号刑事裁定(2006 年 3 月 2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726.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