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明等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死刑适用的情节考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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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明等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死刑适用的情节考量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356-019 / (2017)川刑终4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02月25日
审理程序: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毒品再犯;共同犯罪;量刑情节

三、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遵循“数量+情节”双重标准,毒品数量是重要量刑依据,但绝非唯一考量因素,需综合评估全案情节:
  1. 法定情节优先: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等法定从重情节,尤其是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重刑的,反映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2. 共同犯罪地位:在共同犯罪中,需区分主从犯,对提供毒品、主导交易、指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罪责明显重于从犯。
  3. 关联违法犯罪:若被告人同时实施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更突出,量刑时应一并考量。
  4. 死刑适用底线:只有当毒品数量巨大、结合上述情节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时,方可依法适用死刑,确保罚当其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围绕“张某明贩卖毒品的数量与情节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条件”展开,具体事实包括前科情况、贩毒事实、关联犯罪及审理历程:
  1. 前科情况:张某明于2000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高危人群。
  2. 贩卖毒品核心事实: 多次零星交易: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张某明先后两次向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900颗。
  3. 大宗交易被查获:2016年4月,张某明与段某商定再次交易,其电话安排肖某庆向段某交付毒品。4月25日,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新都区抓获准备交付毒品的肖某庆及接毒的段某,当场从肖某庆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997.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63.09克,从段某处查获毒资11.6万元;另在肖某庆租住处查获张某明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31.55克。
  4. 关联犯罪及抓获情况:当日,公安人员在金堂县张某明住处将其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14克,同时查获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手枪1支、子弹4发。
  5. 案件审理历程: 一审(2017年7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52号判决,认定张某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
  6. 二审(2019年2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刑终46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 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维持的死刑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从“罪名认定”“共同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综合评估”三方面,论证张某明适用死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 双重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

张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数量合计达数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及子弹,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两项罪名独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 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需对全部犯罪负责

在张某明、肖某庆的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张某明作为毒品提供者,主导交易洽谈,亲自或指使肖某庆完成毒品交付、毒资收取等核心环节,对犯罪的发起、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作用,系主犯。根据《刑法》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张某明需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罪责。

3. 多重量刑情节叠加,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 毒品数量极其巨大:张某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及片剂总量远超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直接反映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 毒品再犯情节突出: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再次实施同类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 关联犯罪加剧危害: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其犯罪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印证其无视法律底线的主观状态。
综上,张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罪行极其严重”,一、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适用死刑,符合“数量+情节”的死刑适用标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2. 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14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刑终469号刑事裁定(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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