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某走私毒品案-毒品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1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2阅读模式

王某某走私毒品案——毒品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356-013 / (2018)粤刑终136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审理程序:二审(重审后)

二、关键词

刑事;走私毒品罪;主观明知;推定;受蒙骗;无罪

三、裁判要旨

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需遵循“推定可推翻”原则,核心把握三点:
  1. 推定适用前提:被告人拒不认罪时,可通过案件事实(如行为异常、获取高额报酬等)推定其主观明知,但该推定不具有终局性。
  2. 反证推翻标准:若被告人提出“不明知”的抗辩,且该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如确系受蒙骗、有合理解释等),则推定可被推翻。
  3. 定罪证明要求:公诉机关需举证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若证据不足,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核心争议为“王某某是否明知背包内藏有毒品而走私”,具体事实分为“受骗背景”“接收藏毒背包”“被查获”三个阶段:
  1. 长期受骗背景(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 非洲电信诈骗人员通过短信、邮件与王某某频繁联系,编造“任命其为联合国加纳难民大使”“联合国发放巨额款项”等谎言,以“款项审批需手续费”为由诱骗王某某向境外汇款。王某某对此深信不疑,不仅持续汇款,还向亲友举债,即便被提醒遭遇骗局仍执迷不悟。
  2. 接收藏毒背包过程(2014年8月14日至16日): 行程安排:诈骗人员预订机票酒店,以“接见外交官接收文件、见投资人”为由,指使王某某于8月14日抵达广州入住某商务酒店。
  3. 文件索要:王某某在酒店久候“外交官”无果,多次催促后,向诈骗人员索要相关文件及赴日费用,诈骗人员遂让其提供酒店地址及房间号。
  4. 快递接收:8月16日,广州某物流公司人员与王某某联系告知送文件事宜。当日10时许,诈骗人员短信提醒王某某“收到清关证书立即通知”“文件需妥善保管,未到日本前勿取出”;10时30分许,王某某在酒店接收快递员送来的双肩背包(内装“文件”),当场打开查看,并电话询问快递内是否有钱。
  5. 机场查获情况: 王某某携带该双肩背包赶往广州白云机场,拟乘坐CZ352航班前往沈阳。13时许,安检人员从背包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净重1101克,王某某当场被抓获。
  6. 案件审理历程: 一审(2016年9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7. 二审(2017年7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26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 重审一审(2018年8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335号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
  9. 重审二审(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后,广东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363号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无罪判决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核心理由从“受骗事实”“不明知依据”“排除犯罪可能”三方面展开:

1. 王某某系受诈骗团伙操控,接收背包具有合理诱因

手机短信、机票订单、银行汇款单等证据证实,王某某自2013年起即处于非洲诈骗团伙的持续骗局中,本次来广州是基于“办理巨额放款手续”的错误认知,行程与此前受骗情节连贯,并非为走私毒品刻意铺垫。具体表现为:
  • 无获利动机:王某某长期向诈骗团伙倒贴汇款(案发前两月汇款1065美元),仅收到诈骗团伙给予的200美元(系其经济拮据索要的路费),与毒品走私通常伴随的高额报酬不符。
  • 通讯内容印证:王某某与诈骗人员的通讯仅涉及“放款事宜”,未提及毒品、托带物品及报酬,接收背包是为获取“放款相关文件”,符合其受骗后的行为逻辑。
  • 证人证言佐证:物流公司马某山、曾某海等证人证实,涉案背包确系诈骗人员以“装文件”为由快递给王某某。

2.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明知背包内藏有毒品

  1. 认知能力与行为矛盾:王某某不吸毒,无毒品认知经验;其接收背包时在酒店大堂当众打开查看,行为坦然,与藏毒者应有的谨慎警惕完全不符。
  2. 毒品藏匿隐蔽性:毒品被压平后藏于背包硬隔板夹层内,不剪开夹层无法通过触摸发现,王某某未察觉具有合理性。
  3. 物品解释合理:背包内的新衬衣、小黑包等物品,结合王某某经济拮据的状况,可认定为诈骗团伙为稳住其而提供的生活用品,不能推定与毒品相关。
  4. 资金认知一致:王某某收件后电话询问快递内是否有钱,与查获的200美元藏于文件信封内的事实吻合,证实其确不知晓快递内物品详情。

3. 相关疑点均能排除犯罪可能,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

  • 新办手机卡的合理性:王某某入境后购买新手机卡,系节省国际长途话费的常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避侦查。
  • 联系“薛某”的合理解释:王某某与沈阳人“薛某”的通讯内容为告知行程、寻求朋友帮助,无交接毒品的暗示,与同伙联络特征不符。
  • 安检时的行为表现:王某某被查获时神情镇定、配合检查,与明知藏毒被发现后的慌张反应相反,符合“不明知”的行为特征。
  • 无犯罪动机:王某某受过高等教育、熟悉出入境规则,明知毒品犯罪量刑极重,在无高额报酬的情况下,不可能因“放款骗局”以身犯险。
综上,王某某的“受蒙骗”抗辩具有高度可能性,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实其主观明知且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故依法宣告其无罪。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 裁判文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2016年9月14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26号刑事裁定(2017年7月24日)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2018年8月2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1363号刑事裁定(2018年12月28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76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76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76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