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英拐卖儿童案 —— 介绍买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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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英拐卖儿童案

—— 介绍买卖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2-1-188-010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12.19 / (2006)鹤刑终字第 75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儿童罪;引见;介绍;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

引见介绍行为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明文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六种行为方式之一,但引见介绍人直接促成了儿童买卖的成交,在符合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关于引见介绍行为的定性,应区分不同情形具体而论:
  1. 引见介绍人员明知卖主拐卖儿童,而帮助卖主出卖儿童的,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卖主的帮助犯,因此不论其是否牟利,一般都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2. 引见介绍人员帮助买主购买儿童的:(1)对于有证据证实买主确实是为了收养而购买儿童的,如果买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对引见介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2)如果引见介绍人以介绍收养为名,将儿童介绍给他人 “收养”,并收取数额较大钱财,明显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引见介绍人明知买主是为了再次出卖而购买儿童,仍介绍其收买儿童的,对引见介绍人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3. 引见介绍人员不仅为卖主介绍买主,而且为买主介绍卖主,即在买卖双方之间居间介绍或促成交易的,一般情况下,对引见介绍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英伙同陈某粉、伍某芬、洪某安等七名同案被告人,于 1991 年至 2005 年间多次拐卖儿童,其中张某英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1. 2005 年 9 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英在其婶婶苏某芬(另案处理)家中,遇到一名贵州妇女怀抱一名女婴欲出卖,随即介绍有意抱养女婴的王某莲(张某英的亲戚)前来购买,并帮助双方商谈价格,最终以 6800 元成交。
  2. 2005 年 11 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英从其婶婶苏某芬处得知,有一名贵州妇女有男婴欲出卖,便打电话给其哥哥王某栓,询问是否要购买该男婴。王某栓答复张某英,因价格偏高,本人放弃购买。之后,王某栓的邻居胡某平打电话给张某英,明确表示有意购买。当日傍晚,张某英先到苏某芬家,与出卖男婴的贵州妇女商定男婴价格为 15000 元,随后将该贵州妇女带至自己家中与胡某平面谈,最终成交。
2006 年 6 月 19 日,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06)淇滨刑初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某粉、洪某安等四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06)鹤刑终字第 7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英在其参与的两起犯罪事实中,明知在苏某芬家中的两名贵州妇女均是以出卖为目的处置儿童,仍主动为二人寻觅买主,不仅帮助双方商定婴儿交易价格,还主动将买卖双方约至自己家中,促成 “一手交钱、一手交婴”,其引见介绍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儿童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张某英在全案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且张某英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减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一审: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6)淇滨刑初字第 77 号刑事判决(2006 年 9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二审: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鹤刑终字第 75 号刑事裁定(2006 年 12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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