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甲等拐卖妇女、抢劫案 —— 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01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陈甲等拐卖妇女、抢劫案

—— 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2-1-188-007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7.03.05 / (2016)粤 51 刑终 137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依法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甲、杨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伙同腾某某、陈乙等(均另案处理),商议将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诱骗至广东省潮州市出卖。2006 年 2 月 4 日,腾某某以过生日为名,先将二被害人诱骗至潮安县庵埠镇一出租屋,后陈甲等又将二被害人带至陈乙的出租屋,交由杨某某等人看管拘禁。
同年 2 月 6 日,田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来到该出租屋,在明知陈甲等意图出卖二被害人的情况下,仍协助看管二被害人。杨某某于次日再次到出租屋察看情况后离开,明确表示不再参与本案。
二被害人被拘禁期间,陈甲伙同其他同案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先后劫取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现金共计 120 元,同时协助腾某某、陈乙等人对二被害人实施轮奸。同年 2 月 7 日晚,二被害人被转卖至福建省厦门市,后被强迫从事卖淫活动。
另,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抢劫摩托车的事实,本案不予赘述。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甲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5 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 5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拐卖妇女,且将被拐卖妇女转卖后迫使其卖淫,同时协助同案人奸淫被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陈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该抢劫行为的主观故意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拐卖妇女的犯罪故意相互独立;且抢劫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权,与拐卖妇女行为侵害的人身权分属不同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 25 条规定,陈甲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劫取被拐卖妇女财物的行为,应单独评价为抢劫罪,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陈甲伙同他人抢劫摩托车的行为,亦构成抢劫罪。陈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其在拐卖妇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前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 条、第 263 条
  2. 一审裁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2006 年 11 月 27 日)
  3. 二审裁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 51 刑终 137 号刑事裁定(2007 年 3 月 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72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