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数额 网络销售 刷信誉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综合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物流记录、涉案记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被告人辩解网络销售记录中存在 “刷信誉” 的不真实交易,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的,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 11 月底至 2014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 “三星数码专柜” 网店,以 “正品行货” 为宣传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公开销售,共计销售假冒三星手机 20000 余部,销售金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明锋、孙淑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 “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销售” 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 “刷信誉” 的行为,真实交易量仅为 10000 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 系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相关法律事务。
2013 年 11 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收购店主为 “汪亮”、账号为 play2011-1985 的淘宝店铺,更名为 “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郭明升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等地批发假冒三星 I8552 手机裸机及配件,组织人员进行组装后,通过该网店以 “正品行货” 为噱头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郭明锋负责网店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手机裸机、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截至 2014 年 6 月,该网店累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 I8552 手机 20000 余部,非法经营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9 月 8 日作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 0004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60 万元;二、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三、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未经 “RΛMSUNG”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购进假冒该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成完整手机后,通过网络店铺以 “正品行货” 名义对外销售,属于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 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的情节,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 “情节特别严重” 的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需依托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判断。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印证:
-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详细说明了涉案手机的进货渠道、组装流程、销售价格及数量;
- 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付款记录、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了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
- “三星数码专柜” 淘宝店铺销售记录、快递公司物流系统记录,印证了涉案手机的销售数量及配送轨迹;
- 现场扣押的记账笔记等书证,进一步佐证了非法经营的具体数额。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 “销售假冒三星 I8552 手机 20000 余部、非法经营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 的事实成立。三被告人提出 “网店存在刷信誉行为” 的辩解,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故法院不予采信。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明升发起犯罪意图、收购网店、组织货源及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明锋负责客服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进货及发货,二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量刑判决,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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