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明、吴某娣、李乙等拐卖儿童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需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拐卖人次、拐卖手段、被害人是否受到摧残虐待及有无得到解救、社会影响等各类因素,全面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妇女、儿童仍提供乘运服务等帮助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若行为人辩解不知情,需结合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同时参考提供帮助的人次、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2002 年 4 月至 2002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娣明知将婴儿卖给谢某明有利可图,便利用在某人民医院妇产科工作的便利,以介绍收养为名,先后骗取产妇产下后不愿抚养的女婴 6 名,卖给谢某明并由其转卖他人。经谢某明安排,被告人李丙参与买卖婴儿 3 次、共 3 名;邓某甲参与买卖婴儿 4 次、共 4 名;邓某乙参与买卖婴儿 3 次、共 3 名;邓某丙、许某光均参与买卖婴儿 1 次、共 1 名。
- 2000 年 6 月,被告人李甲任某人民医院妇产科负责人,被告人黎某任该科护士长。期间,被告人谢某明多次到该妇产科,要求医护人员将婴儿出卖给他。李甲告知黎某,无论何人上班,只要发现有产妇产下女婴不愿抚养,便打电话让谢某明前来抱走婴儿,并向谢某明收取 “红包钱”,“红包钱” 统一交由黎某管理,月底再分发给科室医护人员。随后李甲、黎某将该决定告知科室医护人员被告人陈某莲等人。
同时,李甲见吴某娣等人常抱婴儿卖给谢某明获利,便与其母亲黎某英商议:若有产妇产下不愿抚养的女婴,由其通知黎某英抱去卖给谢某明,所得钱款归黎某英支配,黎某英表示同意。2001 年 10 月至 2003 年 1 月,李甲先后三次通知黎某英,让其到该医院抱走 3 名婴儿卖给谢某明,谢某明随后将婴儿转卖他人。
- 2002 年下半年至 2003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崔某献、赵某亮、周某枚、葛某申、张某云、张某高等人将收买的婴儿带至安徽省亳州市、河南省郑州市,贩卖给韩某松、张某法、夏某萍、李某聚(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崔某献拐卖儿童 6 次、共 24 名,且致 1 名婴儿死亡。2003 年 3 月 9 日至 16 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灵向谢某明收买 3 名女婴,被告人孙某荣、张某高分别向谢某明收买 2 名女婴,被告人崔某献、夏某民分别向谢某明收买 1 名女婴。
被告人崔某献、张某高、孙某荣、徐某灵、夏某民及被告人马某荣、刘某广购买婴儿后,计划携带至外省贩卖,崔某献提出可将婴儿送至安徽亳州卖给自己,由其联系买主。2003 年 3 月 17 日上午,崔某献、张某高到玉林市火车站联系被告人李乙经营的开往安徽亳州的卧铺大客车(皖 S-0***9),随后购买安眠药准备给婴儿喂食。
当日下午,崔某献、张某高给婴儿喂食安眠药,各被告人将婴儿装入旅行袋,搭乘崔某献租赁的出租面包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路段等候上车。途中,马某荣携带的 2 名婴儿哭闹,崔某献随即向张某高索要安眠药,与马某荣一同给该 2 名婴儿喂食,婴儿随后停止哭闹。崔某献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李乙,告知其等候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3.html
李乙明知上述被告人乘坐其客车是为携带婴儿至外省贩卖,仍提供帮助,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处,李乙中途停车让上述被告人分批携带婴儿上车,还安排携带婴儿的被告人坐在车辆后排,避免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晚 8 时许,该客车行驶至宾阳县黎塘镇桂海高速公路王灵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截获,现场解救被拐卖婴儿 28 名,其中被崔某献、马某荣喂食安眠药的 1 名婴儿,在公安人员上车检查时已死亡。
裁判理由
-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死刑的适用。本案系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贩婴案件,谢某明等 50 名被告人共拐卖婴儿 118 名,且致 1 名婴儿死亡,严重侵害被拐婴儿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谢某明以出卖为目的,组织家庭成员在玉林市、钦州市大量收买、骗取婴儿后高价贩卖,作案次数多,拐卖儿童多达 45 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崔某献拐卖儿童 6 次、共 24 人,且致 1 名婴儿死亡;其低价收买婴儿后高价转卖,对病弱女婴予以拒收或 “退货”,将婴儿装入纸箱、旅行袋等容器,乘坐长途客车贩运至外省市,为防止婴儿啼哭还给部分婴儿喂食安眠药;其不仅自身贩卖婴儿,还主动联系安徽、河南等地人贩子收买其及同案人携带的婴儿,且在一起拐卖儿童犯罪中,主动索要安眠药并伙同被告人马某荣给婴儿喂食,致 1 名婴儿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 被告人吴某娣、李甲、黎某作为医护人员,将产妇不愿抚养的婴儿出卖给人贩子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共有 10 余名医护人员参与儿童买卖,是典型的人贩子与部分医护人员(含乡村接生人员)相互勾结的特大贩婴案件。
被告人吴某娣身为某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欺骗婴儿父母,以介绍抚养为名,实则将婴儿卖给谢某明等人贩子,违背婴儿父母真实意愿,明显具有出卖婴儿获利的目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吴某娣等人直接将其负责接生或护理的婴儿出卖给谢某明等人,虽仅收取数百元至数十元不等的钱财,但钱财数额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该行为属于单独犯罪,非共同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3.html
被告人李甲、黎某案发时分别任某人民医院妇产科负责人、护士长,在谢某明要求收购婴儿后,二人通知科室医护人员,对产妇不愿抚养的女婴联系谢某明抱走并收取 “红包钱”,统一分发牟利;同时李甲还安排其母亲黎某英抱走婴儿贩卖获利,二人身为医护人员,为非法敛财,无视国家法律及医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集体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出卖婴儿 “非法创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 被告人李乙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提供乘运服务,应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经查,李乙系皖 S-0***9 卧铺大客车车主及售票员,其经营的客车一年前曾因涉嫌运输来历不明婴儿被相关部门查处;经营期间,崔某献等人贩子多次乘坐其客车,从广西玉林市携带婴儿前往安徽亳州贩卖;此次为规避公安机关查处,李乙中途停车让被告人分批带婴儿上车,还安排其坐在车辆后排。结合贩卖婴儿被告人的供述及客车司机证言,足以认定李乙明知他人贩卖儿童仍提供乘运帮助,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玉中刑初字第 73 号刑事判决(2003 年 11 月 2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3.html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刑复字第 1 号刑事判决(2004 年 7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2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