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 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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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 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案例信息:2023-07-2-402-001、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桓台县人民法院、2023.05.30、(2023)鲁 0321 民特 7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裁判要旨:

1. 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2. 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3. 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申请人王某甲称:其系陈某之女。2022 年 3 月 11 日,陈某因脑梗住院治疗,现在在某养老服务中心居住。陈某依靠鼻饲维持,叫她没有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自己翻身,吃饭、穿衣、大小便都需要别人照顾。现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甲为陈某的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陈某的代理人赵某称:其与陈某均系二婚,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陈某有高血压病史,2022 年 3 月 11 日陈某生病住院。2022 年 4 月 9 日,其去看望陈某时,陈某无意识,呼唤完全没有反应,日常需进食流食。若陈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担任陈某的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系王某甲、王某乙之母。陈某与其配偶赵某均系再婚,二人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陈某与赵某已共同生活十余年。陈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陈某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所在村委会、王某乙等单位及人员均佐证陈某意识不清、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针对陈某监护人选任事宜,其配偶赵某、女儿王某甲、王某乙均主张担任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6.html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出(2023)鲁 0321 民特 7 号民事判决:一、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王某甲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 裁判理由:

陈某因器质性精神障碍,思维表达与认知辨识能力遭受严重损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可认定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甲申请宣告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

针对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确定问题,王某甲同步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本案一并予以审理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某作为陈某配偶,二人再婚相伴多年,虽赵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自身亦需照料,但多次明确自愿承担监护职责;王某甲作为成年子女,在陈某患病住院、入住养老机构期间,长期悉心照料、日常陪护,同样自愿担任监护人。

监护属于法定职责,多名适格主体共同履职,更能全面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现有证据未显示赵某、王某甲存在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法定情形,二人监护意愿明确、具备监护能力,法院据此确定由二人共同监护,更契合陈某实际养护需求。王某乙虽亦主张监护权,但综合照料时长、生活关联紧密程度等因素,王某甲对陈某日常状况更为熟悉,故优先确定赵某与王某甲为共同监护人。赵某、王某甲作为共同监护人,应当互谅协作、合理分工,共同保障陈某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合法权益。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4 条、第 28 条、第 3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 条

一审: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3)鲁 0321 民特 7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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