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某诉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能够体现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新闻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立即停止侵权,在某某网上(不少于三十日)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 立即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侵权使用赔偿金 181800 元;
- 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 11540 元;
-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在涉案图片中,内容为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是单纯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告的全文转载行为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合理使用原告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第三,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及合理开支的数额过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第四,涉案所有图片已经全部从某某网上删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其中,《我陆航武直 9 直 11 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一文载明 “天幕拉开,铁翼展翅,‘空中芭蕾’刚跳完,‘冰上舞蹈’又上演…… 上午 10 时 09 分,首次公开亮相的陆航飞行表演队为今天开幕的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奉上了一场精彩火爆的空中特技表演,整个飞行表演时间 46 分钟,现场观众喝彩声和掌声连成一片……” 等内容,并配以直升机博览会现场表演图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一文载明 “2011 年 9 月 1 日,空军在吉林长春举行了‘首届航空开放日’活动。上万军民参加了此次活动。空军八一飞行表演队、新成立的空军航空大学‘天之翼’飞行表演队、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的飞行健儿分别驾驶 6 架歼 10、6 架初教六、8 架教 - 8 高级教练机在蓝天上为观众献上了一台视觉盛宴。” 等内容,并配以飞行表演队及其表演的图片,图片说明为 “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 的图片主要显示圆形队徽图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及《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 (1)》两文文字部分相同,载明 “10 月 26 日,在南京军区某合同战术训练基地,两个摩步旅运用大规模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进入了交战阶段。记者跟随裁决员进入演习场,亲历我军历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红蓝’军对抗演习,领略‘战场’裁判执法演习场的风采。” 等内容,两文均配以演习现场图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一、被告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3.html
二、被告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某某经济损失 34940 元;
三、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57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57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重庆某某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某某经济损失 42200 元。
裁判理由
故法院认为,判断一则消息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应具体考察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法院认为,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摄影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在审查图片新闻的独创性时应格外审慎。
另外,法院还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具体到本案而言,本案争议的 37 幅图片均是文章配图,与一审判决中确认具有独创性的 59 幅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基本相同,不能仅因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本案所涉的十八篇文章中,《我陆航武直 9 直 11 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 (1)》四篇文章分别是对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首届航空开放日、运用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 “红蓝” 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等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发生过程等现场的客观事实的叙述,不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该四篇文章所配的 37 幅图片却均是乔某某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虽然所配文字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把单纯事实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是时事新闻作品,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 37 幅图片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乔某某关于 37 幅图片是独创作品,不属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上诉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重庆某某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乔某某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 00579 号判决(2013 年 8 月 5 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 00261 号民事判决(2013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