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单独实施欺骗行为即可获取被害人财物,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清晰;但另有一些情况,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的同时,还伴随合法拾取、秘密窃取、暴力夺取等其他行为,这就为区分诈骗罪与其他侵财犯罪带来了困难。
对于此类多种犯罪手段交织的侵财案件,需重点分析各手段行为的实际作用:有的行为是直接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关键,有的则是为非法获取财物创造条件。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标准在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财物处分行为,且该处分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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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行为人先骗取被害人的存折密码,后续行为的性质将决定犯罪类型:若行为人通过盗窃手段获取存折,应认定为盗窃罪;若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主动交付存折,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在这类 “盗中有骗、骗中有盗” 的案件中,被害人告知存折密码的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导致财物损失,真正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存折的丧失。因此,行为人通过欺骗获取密码的行为,仅为非法占有财物创造了条件,属于辅助性行为,不能仅凭此认定为诈骗罪;最终需根据后续获取存折的行为(盗窃或诈骗)来确定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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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 “设置圈套诱骗赌博” 的行为,往往存在 “赌中有骗、骗中有赌” 的交织,此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财物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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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输赢结果处于不确定的偶然状态,本质上属于参与赌博行为。即便赌博过程中行为人使用言语、表情误导甚至 “出老千” 等欺骗手段,其目的也仅是提高赌赢概率,无法直接控制输赢结果,最终仍需通过赌博的偶然性获取财物,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赌博而非诈骗。
- 若被害人在处分财物时,输赢结果是确定的必然状态,则本质上是以赌博为幌子的诈骗。行为人一方面隐瞒自己可操控赌博输赢的事实,另一方面虚构 “输赢具有偶然性” 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是参与正常赌博,实则在行为人的操控下处分财物,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