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但二者在行为结构、被害人主观状态等方面存在关键差异,核心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行为,具体可从以下层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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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财产转移的主观认知不同
- 诈骗罪中,被害人主观上明知财产占有关系发生变化,是在因行为人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支配下,“自愿” 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例如,行为人伪造名画欺骗收藏家,收藏家信以为真并 “自愿” 以高价购买,即构成诈骗罪。
- 盗窃罪中,被害人对财产占有关系的变化毫不知情,财物是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被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等方式 “被迫” 转移控制。例如,行为人在商场趁顾客试衣时,秘密拿走其放在一旁的手机,顾客对此完全不知情,即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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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第三人时的特殊情形区分
当案件中存在第三人介入时,需进一步区分是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核心判断标准是 “第三人是否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处分权”:
- 三角诈骗:若第三人对被害人的财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或处分地位),行为人通过欺骗使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由第三人基于该处分权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此时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例如,行为人伪造房东授权委托书,欺骗租客向其缴纳房租,租客作为第三人对 “向‘房东代理人’交租” 具有处分权,行为人构成三角诈骗(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若第三人对被害人的财物无处分权,行为人通过欺骗使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破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如协助转移财物),此时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例如,行为人谎称被害人的快递存在安全问题,欺骗小区保安打开被害人的快递柜,随后取走财物,保安对被害人的快递无处分权,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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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是否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的 “自愿处分” 行为,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标志;而在涉及第三人时,第三人的处分权则是区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