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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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主动编造虚假信息),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本质上都是向被害人传递不真实信息,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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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上述行为陷入错误认识
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如果虚假内容不足以导致被害人作出错误判断和决定,则不能认定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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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
处分行为的认定需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有客观的财物处分结果,也要有被害人对财物处分的主观认识。同时,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若被害人并非因错误认识,而是基于怜悯等其他因素处分财物,则该处分行为与错误认识无因果关系,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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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或特定第三人取得被害人处分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行为,既可以直接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也可以通过有利害关系的特定第三人间接占有。若犯罪嫌疑人或特定第三人未实际占有被害人处分的财物,而是导致财物被毁坏,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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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以下情形也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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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对会道门、邪教组织、封建迷信等内容信以为真并处分财物的;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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