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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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0阅读模式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若存在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节,可以认定为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该情节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后,上述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 不能再作为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精神,即同一情节既用于认定犯罪构成(或未遂形态中的定罪要素),就不应再在量刑阶段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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