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2025年1月15日 09:56:04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3013文章 0粉丝 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0阅读模式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若存在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节,可以认定为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该情节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后,上述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节” 不能再作为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精神,即同一情节既用于认定犯罪构成(或未遂形态中的定罪要素),就不应再在量刑阶段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8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88.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1888.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