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重处罚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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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5阅读模式

从重处罚情节的禁止重复评价

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具有以下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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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行为人犯罪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时,会被综合认定为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或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而导致法定刑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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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因上述从重处罚情节导致法定刑升格后,不能在新的更高法定刑幅度内再次以该情节从重处罚,否则即构成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违背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也会导致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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