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量刑起点的确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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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数额较大” 起点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依据《诈骗解释》,“数额较大” 起点为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标准。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数额较大” 起点为 3000 元以上。这一规定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跨区域特性,其危害性受地区经济差异影响较小,有利于统一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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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数额巨大” 起点或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在 3 年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依据《诈骗解释》,“数额巨大” 起点为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电信网络诈骗意见》明确电信网络诈骗 “数额巨大” 起点为 3 万元以上。
- 视为 “其他严重情节” 的情形:
- 普通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的 80%,且具有以下从重量刑情节之一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的 80%,且具有以下从重量刑情节之一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或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以赈灾、募捐等公益名义实施诈骗;利用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利用 “钓鱼网站”“木马” 程序等隐蔽手段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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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 起点或具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一般在 10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依据《诈骗解释》和《电信网络诈骗意见》,“数额特别巨大” 起点为 50 万元以上。
- 视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情形:
- 普通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4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 “其他严重情节” 中列举的从重量刑情节之一。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 40 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电信网络诈骗 “其他严重情节” 中列举的从重量刑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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